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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910a

令函日期: 97-09-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910a
令函要旨: 將書的內容錄下上傳至網路空間
您好: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語文著作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將該有聲書上傳於網路,係屬公開傳輸行為。按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
二、依您來函表示,係欲將所購買之英文書內容以有聲之方式重製並上傳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三、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屬合理使用?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7-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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