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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05b
令函日期: | 1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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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205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參加競賽所製作之微電影利用唱片專輯中的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的「重製」行為;若完成之影片具有原創性,您本身即為該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可在競賽活動中公開上映,不須另行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授權,惟如另有上傳網路或於電視播出等著作利用行為,則會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可合理使用之情形,而不須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外,應分別取得您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之。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等授權管道。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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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 發布日期 : 108-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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