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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日經濟部令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令發布修正第三條第四條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經濟部令發布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五日經濟部令發布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八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九三0三八二五五八0號令修正發布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條
第一條
內容
本準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第二條
內容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
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
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
申請實體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
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
申請再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七、
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八、
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九、
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
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一、
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 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 申請變更說明書或圖式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九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前項第一款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法條
第三條
內容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
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
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
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四、
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六、
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
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八、
申請變更說明書或圖式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六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法條
第四條
內容

新式樣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
申請新式樣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
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
申請改請為新式樣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四、
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
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六、
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
申請更正圖說,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八、
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
申請變更圖說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七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法條
第五條
內容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 申請專利申請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 申請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 申請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 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 申請專利權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 申請專利權質權其他變更登記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 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八、 申請專利權信託塗銷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 申請專利權信託歸屬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 申請專利權信託其他變更登記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十一、 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二、 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十三、 申請實施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法條
第六條
內容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法條
第七條
內容

經核准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法條
第八條
內容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原繳納之申請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經處分應予專利者,其與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費之差額,抵繳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二、
經處分不予專利者,其與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費之差額,應予退還。

法條
第九條
內容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其於形式審查處分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或第一百十四條規定,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或新式樣專利者,原繳納之申請費,與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費之差額,抵繳第二條第四款或第四條第三款改請之申請費。


法條
第十條
內容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起異議者,其申請費如下:

一、發明案,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二、新型案,每件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新式樣案,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申請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圖說,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法條
第十一條
內容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提出之各項專利申請,其申請費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條
第十二條
內容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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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日期:2005/9/26 下午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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