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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於商標異議案件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或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經減縮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分割或減縮之情形通知行政救濟審理機關及異議人。 於核駁審定確定前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或減縮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日如下: 一、未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