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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退離之人員,亦須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相關規定一案。

本案說明:
一、按退撫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
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爰退撫法第79條第5項及第80條規定,
對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
(即依原退休法退離之人員如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懲戒處分時,
亦須一體適用退撫法所訂之限制及規定。)

二、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
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
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
第15條規定辦理。
(即經結算之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已領取之退離給與,
於重行退休時,亦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又任職總年資合計不
得超過最高年資採計上限)。

三、銓敘部108年3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84773889號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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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7-08
  • 更新日期 : 108-07-0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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