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專利申請書

申請書為申請人請求授予專利權之書面意思表示,為申請專利及取得申請日必要文件之一。

申請專利時,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申請書,以正體中文填寫並載明下列事項,如有聲明事項者,應一併於申請書上載明:

(1) 發明名稱(新型專利為新型名稱;設計專利為設計名稱,以下同)。

(2) 發明人(新型專利為新型創作人;設計專利為設計人,以下同)姓名、國籍。

(3)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證書字號、事務所。

(5) 聲明事項。

(6) 其他敘明事項。

1.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專利之內容;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設計之物品。

發明名稱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且應明確、簡要;申請案如因申請書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而減收規費者,應一併填寫英文發明名稱。

申請書上之發明名稱如有缺漏或與專利說明書首頁所載之發明名稱不一致,參照本篇第6章之規定辦理。

2.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係指有專利申請權並具名提出專利申請之人。申請書應填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申請人為外國籍則由專利專責機關統一給予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如為法人、機關、學校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申請案如因申請書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而減收規費者,應一併填寫申請人之英文姓名或名稱。

申請人之資格認定及記載不符規定之處理,參照本篇第3、5章之規定辦理。

3.發明人

發明人必為自然人,如有多人時,應於申請書上全部記載(詳細規定參照本篇第3章)。

發明人姓名欄位應載明中文姓名,申請案如因申請書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而減收規費者,應一併填寫發明人之英文姓名。

4.代理人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則應委任代理人辦理(詳細規定參照本篇第4章)。

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代理人姓名、證書字號、地址等資料,並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依行政程序法第83條規定,得指定送達代收人。

5.地址

申請書之地址欄位應詳細填寫申請人、代理人可收領信函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不得僅填寫郵政信箱。填寫之代理人地址與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之地址不同時,以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之地址為準。

申請人或代理人依行政程序法第83條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時,只要在申請書上載明送達代收人之姓名、地址即可,無須另行檢附委託書。送達代收人之應受送達處地址,亦不得為郵政信箱。

申請書未填寫地址者,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申請書僅填寫郵政信箱者,經交寄該郵政信箱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將再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6.聲明事項

主張優先權者,應於聲明事項上勾選並依相關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詳細規定參照本篇第7章)。

 

(1)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應載明受理該申請之申請日、國家及申請案號數。

(2)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應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

聲明事項以載明於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位為原則,如未於申請書上載明應記載事項,但已記載於申請同時檢送之其他文件者,亦屬合法。例如:說明書內已載明第1次申請案之受理國家、日期(申請案號),或申請同時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者。

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申請人如認為其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申請時亦得於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事實發生日期及檢附相關公開之證明文件,以利審查作業。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將於實體審查審認之,相關審查基準,可參照本基準第二篇第三章4.「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至於寄存證明文件非屬取得申請日之要件,而得於提出申請後再行補正,故申請時依法應聲明事項僅包括優先權,不包括生物材料寄存。惟申請人如於申請書中聲明須寄存生物材料,但未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將通知於法定期間內補送寄存證明文件;若未聲明,因程序審查時無從判斷須否寄存生物材料,將不通知補正,申請人應自行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證明文件。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如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於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上勾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若二申請案皆未於申請時聲明或其中一申請案未於申請時聲明,均不得嗣後聲明。

7.其他敘明事項

7.1說明書、圖式頁數及請求項項數

申請書應載明說明書、圖式頁數及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項數。未載明或載明之頁數、項數與檢送之資料不一致者,以專利專責機關實際收到之資料為準。若有缺漏之情事,依本篇第6章規定辦理。

7.2外文本種類

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上勾選其所使用之外文本語文種類,並以日文、英文、德文、韓文、法文、俄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及阿拉伯文9種語文為限。

7.3附送書件

申請人應依實際檢送之文件勾選附送書件,例如:說明書1份、申請專利範圍1份、圖式1份、委任書1份、外文說明書1份、圖式共( )圖……等等。

如有其他敘明事項得於附送書件上一併敘明。例如: 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於申請書附送書件一欄中載明上開事實。

勾選之附送書件與檢送之資料不一致,以專利專責機關實際收到之資料為準。若有缺漏之情事,依各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7.4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時,應詳閱申請須知所載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並已確認申請案之附件(除申請書、委任書外),不包含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