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對於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程序審查核心事項。

依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要件齊備者,以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未齊備者,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1.申請日之取得

1.1申請書

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必須提出申請書,為申請專利之意思表示,申請書為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如未檢送申請書或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惟依申請同時檢送之文件,已足以判明申請主體者,不影響申請日之取得,但仍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記載完整之申請書。例如:申請書僅填寫外文姓名或名稱,欠缺中文譯名,或名稱雖不完整但足以辨別申請人,或申請同時檢送之相關證明文件上已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人以最初提出之申請書所載為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載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或名稱。申請後如須變更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權讓與證明文件辦理讓與登記。

申請書所載之申請人如有錯誤,於申請後更正為正確之申請權人者,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例如:申請時記載之申請人為A,嗣後主張正確之申請人為B,申請日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申請書中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外事項之缺漏,屬得補正事項,不影響申請日之取得。

1.2說明書

1.2.1發明及新型專利

說明書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說明書,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即發現說明書有頁碼不連續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自行發現說明書有部分缺漏而補正者亦同。

惟申請人於申請時不慎缺漏部分說明書,如其缺漏部分已見於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時,得主張補正之說明書已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此時申請人應具體指明補正部分對應之優先權基礎案號、頁數及行數,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檢送優先權基礎案對應內容之中譯本(例如外文本為韓文本、德文本等狀況)。應注意者,主張缺漏部分可見於優先權基礎案,係以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為前提,如說明書已連貫完整、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與相應之圖式亦無缺漏者,則不得僅以可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為由,加入新的申請專利標的,例如申請人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包括A發明及B發明,但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僅載明A發明,且其說明書及圖式已完整揭露A發明之技術內容,無缺漏可言,則不得以可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為由,將B發明補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中。

申請人經通知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之情事後,如申復缺漏之部分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無關而無須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並就現有資料續行審查。如屆期未補正亦未申復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補正缺漏部分而延後申請日者,為使該處分確定前申請人仍有回復原申請日之機會,申請人得於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補正之內容,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收到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之通知後,如申復無須補正或補正後又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者,其原申請文件之部分缺漏是否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將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1.2.2設計專利

說明書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的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說明書,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時,參照發明說明書部分缺漏之處理原則辦理。專利專責機關檢核申請人所檢送之說明書是否有部分缺漏之原則,係從形式上檢核說明書之頁碼有無連續。

1.3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申請專利範圍,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申請時應至少載明一項請求項,如程序審查時發現有請求項號或頁碼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修正,不影響申請日,屆期未修正者,仍續行程序。

1.4圖式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可用圖式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圖式;申請設計專利,其權利範圍之界定,係以圖式為準。

鑑於圖式係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之要件的基礎之一,故為判斷申請日之要件。

1.4.1發明專利

申請發明專利,可由申請人決定其申請案是否須備具圖式,以達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之目的。因此,發明專利申請案並非必須備具圖式;如備具圖式者,該圖式即屬必要之圖式。

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即發現申請案之圖式有圖號不連續、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相符(如只附有5個圖式,但有8個圖式之說明),或說明書有圖式之記載,但未檢送圖式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自行發現圖式有缺漏而補正者亦同。

惟申請人於申請時不慎缺漏全部或部分圖式時,如其缺漏之圖式已見於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且在不加入新的申請專利標的之前提下,基於第1.2.1節之說明,得主張補正之圖式已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此時申請人應具體指明補正部分對應之優先權基礎案號及圖號。

申請人經通知申請案之圖式有全部或部分缺漏之情事後,如申復缺漏之圖式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無關而無須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並就現有資料續行審查。如屆期未補正亦未申復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補正缺漏之圖式而延後申請日者,為使該處分確定前申請人仍有回復原申請日之機會,申請人得於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補正之內容,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收到申請案之圖式有全部或部分缺漏之通知後,如申復無須補正或補正後又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者,其原申請文件之缺漏是否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將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1.4.2新型專利

圖式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有全部或部分缺漏時,參照發明圖式缺漏之處理原則辦理。惟因新型專利申請案必須備具圖式,其圖式如全部缺漏而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不得申復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無關而不予補正。同理,申請案之圖式全部缺漏而經補正者,亦不得撤回全部圖式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舉例說明如下:

(1)新型專利申請案全部圖式為10個圖,該10個圖於提出申請時全部缺漏,且未主張優先權,經補正10個圖後,應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倘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雖欲撤回所補正之10個圖,惟因新型專利不得完全無圖式,申請人僅得撤回部分圖式,不得將10個圖均撤回,但此時縱撤回9個圖,仍係以補正圖式之日為申請日。

(2)新型專利申請案全部圖式為10個圖,且未主張優先權,缺漏5個圖並經補正,如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所補正之5個圖,得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若僅撤回3個圖,仍係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1.4.3設計專利

圖式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專利申請案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由於視圖是否足夠,為實體審查判斷事項,設計專利申請案如備具圖式,即賦予申請日。至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視圖是否足夠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將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設計之圖式為揭露設計內容及認定其專利權範圍之核心文件,其圖式全部缺漏時,應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不能主張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而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惟設計專利之圖式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有部分缺漏之處理原則辦理。

2.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中文本,得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2.1外文本

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如語文種類不符規定時,將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外文本以使用單一語文為原則,不得混雜使用不同語文,僅技術用語於必要時,得附註其他外文原名。

申請人先後提出二以上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之外文本為準。惟申請人聲明以後者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時,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若申請人同日提出二以上外文本者,應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發明專利之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之圖式;新型專利之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之外文本,應載明其設計名稱及圖式,如欠缺應備文件之一者,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日。

外文本之目的在確認取得申請日之技術揭露範圍,並非確認其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者一致,且外文本提出後不得修正,因此外文本未依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標題、順序撰寫時,僅須補正之中文本依規定撰寫,並說明其內容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即可。

外文本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國專利公報替代者,仍應符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始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例如,以美國臨時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相關規定。

2.2補正之中文本

本節所稱之中文本係指申請人先行提出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並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譯本。

專利法固允許以外文本先行提出,但必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後,方能受理申請案並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申請案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先後補正二以上之中文本,並聲明以後者為準時,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第二份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其於指定期間屆滿後補正第二份中文本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本,於程序審查時,若從形式上即發現欠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必要文件,或說明書頁碼不連續、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符時,因中文本不齊備,將通知申請人在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內限期補正,其經申請人補正者,始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案申請日。惟如中文本之缺漏係源自外文本之缺漏所致者,申請人應依第2.3節「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辦理,不得直接補正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案申請日。另於中文本之說明書頁碼不連續、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符之情形,申請人亦得申復係依外文本據實翻譯,該缺漏之部分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無關而無須補正。屆期未補正亦未申復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正確完整地翻譯,以作為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之基準文本。程序審查時,補正之中文本若經形式檢核,即發現與申請時之外文本有明顯不一致之情事,例如:外文本圖式揭露之標的為「飛機」,中文本圖式揭露之標的為「自行車」;圖式數目不一致;請求項數不一致,將另行指定期間通知申請人確認,其經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送中文本者,原送中文本視為未提出,不影響申請日。申請人亦得申復未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而不補送。屆期未補送亦未申復者,仍依原送中文本續行程序,不影響申請日。至其原送中文本是否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而有不予專利或撤銷專利權之情事,將於實體審查或舉發階段審認。

2.3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

外文本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或經申請人發現而自行補正者,如申請人原已補正中文本在案,應另行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3.以簡體字本取得申請日

申請案以簡體字本提出申請,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之圖式;於新型專利申請案,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於設計專利申請案,應載明其設計名稱及圖式,如欠缺應備文件之一者,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大陸要點4.Ⅱ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申請,其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案以簡體字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簡體字本之說明書或圖式於申請時如有缺漏,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