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

申請發明專利者,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申請新型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申請設計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如未打字或印刷者,申請案應不予受理。惟考量申請文件未打字或印刷者以個人及中小企業居多,且數量有限,為顧及彼等取得申請日權益,將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應依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有關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之程序審查事項及未依規定撰寫或繪製之處理作業,為本章規範重點。

1.說明書

1.1發明及新型專利

說明書為發明或新型專利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申請人申請專利時,應將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明確且充分揭露於說明書,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1.1.1發明或新型名稱

說明書應載明發明或新型名稱,且所載名稱應與申請書一致,如未載明或兩份文件不一致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於兩份文件皆載明名稱時,以說明書首頁所載為準;兩份文件僅其中之一有載明名稱時,以有載明者為準;兩份文件皆未載明名稱時,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在申請後,申請變更發明或新型名稱,在公告前提出者,因涉及變更說明書首頁之內容,須另行檢附載明變更事項後之說明書首頁。應注意者,審定(處分)前申請變更專利說明書上發明或新型名稱係屬修正,核准審定(處分)後,變更發明或新型名稱者,應依更正規定辦理。

1.1.2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或新型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

說明書除應載明發明或新型名稱外,尚應載明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或新型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說明書應依前述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無圖式者,其「圖式簡單說明」及「符號說明」二項欄位可填寫「無」,以便確認並非漏未載明。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4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由於發明或新型之性質如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得不依前述順序、方式及附加標題撰寫,且說明書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創作內容,非程序審查得以判斷,因此,說明書未依前述順序、方式及附加標題撰寫,但具備說明書之內容時,仍續行程序。

1.1.3生物材料寄存事項及序列表

寄存生物材料之目的係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故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之生物材料寄存欄位中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說明書未載明前述寄存資訊,但有檢送寄存證明文件者,將通知限期將寄存資訊載入說明書之生物材料寄存欄位。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內應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其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1.2設計專利

說明書為設計專利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應載明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申請人應依前述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

1.2.1設計名稱

設計名稱,係界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主要依據,應明確指定所施予設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衍生設計專利之設計名稱可與原設計專利之設計名稱相同或不同。

說明書必須載明設計名稱,如未載明設計名稱,且同時未載明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者,等同未提出說明書,將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說明書如已載明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惟欠缺設計名稱者,將通知限期修正,而不影響申請日。

說明書所載設計名稱應與申請書一致。若有不一致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於兩份文件皆載明名稱時,以說明書首頁所載為準。

申請人如在申請後,申請變更設計名稱,在公告前提出者,涉及變更說明書首頁之內容,須另行檢附載明變更事項後之說明書首頁。應注意者,審定前申請變更專利說明書上設計名稱係屬修正,核准審定後,變更設計名稱者,應依更正規定辦理。

1.2.2物品用途、設計說明

設計說明書之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設計說明,係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設計說明敘明之:

(1)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2)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3)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必要時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1)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2)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3)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若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且無應敘明事項者,說明書得不記載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該二項欄位可填寫「無」、空白,或得省略該二項欄位。至於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是否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及設計說明應敘明事項有無欠缺,因非程序審查階段得以判斷,將留待實體審查審認。

2.
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應至少載明1項請求項,有2項以上時,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若請求項未編號或未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排列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申請專利範圍續行程序。

3.圖式

3.1發明專利

申請人於繪製圖式時,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圖式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者,若能直接再現並符合圖式所適用之規定,得以照片取代。以照片取代時,若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現整體發明內容者,得以彩色照片為之。例如:金相圖、電泳圖、電腦造影影像圖、細胞組織染色圖、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等等。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應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圖式上如有註記文字者,是否為必要之註記,將於實體審查時審認。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而未參照、未註明圖號及符號,或不清晰時,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圖式續行程序。申請人提出修正者,其修正有無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留待實體審查時審認。

申請發明專利,可由申請人決定其申請案是否須備具圖式,以達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之目的。如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中載有圖式簡單說明而圖式有全部或部分缺漏者,參照本篇第5章之圖式缺漏處理原則辦理。惟發明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3.2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繪製方式參照發明專利之規定,惟新型專利申請案必須附有圖式,且圖式不得僅為照片或流程圖。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如未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未註明圖號及符號,或不清晰時,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圖式續行程序。但圖式僅為照片或流程圖,經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新型專利,必須備具圖式以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內容,以達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之目的。如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有全部或部分缺漏者,參照本篇第5章之圖式缺漏處理原則辦理。惟新型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3.3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所稱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設計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圖式標示不符合規定、未標示,或不清晰時,將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依原圖式續行程序。

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備具圖式以揭露其設計物品之內容,以達完整揭露技藝內容之目的。如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有部分缺漏者,參照本篇第5章之圖式缺漏處理原則辦理。

4.
摘要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應備具摘要。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申請時如未檢送摘要,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案如有檢附英文摘要,應依中文摘要翻譯。

5.指定代表圖

代表圖之目的在增進專利資料檢索效率,讓使用者得以快速瞭解發明、新型專利案之技術或設計專利案之技藝內容概要;因申請人對於申請案之技術或技藝最為明瞭,故專利申請案如有最能代表創作特徵之圖式,申請人自應予以指定。

附有圖式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以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如該指定代表圖無符號者,則無庸載明,例如:流程圖、座標圖、實驗結果分析圖等。

指定代表圖以1個為原則。如圖式中並無適合作為代表圖者,應於指定代表圖欄位載明「無」,以便確認並非漏未載明。申請人未指定代表圖,或已指定代表圖但未列出代表圖之主要符號並簡要說明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續行程序。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以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申請人未指定代表圖,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續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