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發明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

早期公開制度,係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後,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經過一定期間公開其申請之技術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之不安定及重複研發之浪費,並藉由技術公開,產業界可以及早得到新技術資訊,以促進產業科技之提升。

實體審查制度,係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後,申請人如欲取得專利權或任何第三人欲知審查結果,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專利專責機關始就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專利要件進行審查。

1.
發明公開

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上開期間,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其起算日為優先權日之次日;主張2項以上優先權時,其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次日。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公開:

(1) 自申請日後15個月內撤回者。

(2)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有上述第(2)、(3)項應不予公開之情事,將通知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則不予公開。

為使企業界儘早得到新資訊,避免重複研發,故申請人得申請提早公開而不可申請延緩公開其申請案。申請人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該申請案如文件齊備且無不應公開情事,即進行公開作業。

申請人所載之摘要不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指定之代表圖,經審查認為其指定不適當者,例如:指定之代表圖為習知技術圖、指定之圖式並非為最能代表該創作之技術特徵者,得通知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如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者,該申請案不予公開。理論上,申請案經審定准予專利後,即不生撤回問題,換言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後15個月內經審定准予專利後至公告前,亦無撤回問題,因此,申請人如於15個月內撤回申請,探究申請人之真意,應屬拋棄後續得據以繳費取得專利權之權利。此時,基於申請人權益之考量,該申請案不予公開。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後3年內,得申請實體審查,如申請分割或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述期間者,分割案或改請案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後30日內申請實體審查。該分割案或改請案,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依法視為撤回,惟並不影響公開程序。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先申請案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為避免重複公開,因此,當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其先申請案不予公開。

發明公開,係依取得申請日之中文本內容公開,凡於15個月內有申請修正之案件,發明公開公報上會記載有修正之事實,並一併公開修正本。

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得撤回全部優先權主張,或撤回部分優先權主張。撤回優先權主張,致申請案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或無優先權日時,則應自變更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之次日起算18個月後公開。例如:早期公開準備程序開始前撤回優先權主張,該申請案之早期公開應延至變更後之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惟若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後始撤回優先權主張者,無論是否變更最早優先權日或無優先權日,其公開日仍為原先主張之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

2.申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但發明專利採依申請進行實體審查,設計專利則採依職權進行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惟如有逾該期間而申請分割或改請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未於前開之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申請實體審查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案號。

(2)發明名稱。

(3)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5)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若申請人於申請發明專利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由於在發明專利申請書上已具備申請相關資料,因此僅須於發明專利申請書上註記一併提出申請實體審查即可,無須再檢送實體審查之申請書。

實務上,發明專利申請書上如有勾申請實體審查,但未繳申請實體審查規費,或沒有勾申請實體審查,但有繳申請實體審查規費者,將通知限期說明,以探求申請人真正意思,再行辦理。

申請案如已有申請實體審查在案,其後他人再申請實體審查時,將通知後申請實體審查者,該案已有申請實體審查在案,並檢還所繳規費。上開通知,係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