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修正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於審查中得主動就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修正之申請。但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或最後通知者,僅得於通知之期限內修正。若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中發現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修正之必要時,亦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修正。

申請人如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補正中文本,僅得就中文本提出修正之申請,外文本不得修正。若嗣後發現所補正之中文本有翻譯錯誤之情事者,得申請誤譯之訂正。

1.修正之文件要求

1.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應檢送 之文件如下:

(1)修正申請書1份。

(2)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1份。

(3)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應檢送修正申請書、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電子檔案、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案。

未依前述規定檢送修正申請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

1.1.1修正申請書

申請修正說明書者,應載明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應載明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申請修正圖式者,應載明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

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某用語散見於文件多處,且需全部修正時,得於申請書敘明修正前後之用語,所在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不必檢送劃線之修正頁,但仍須檢送無劃線之替換頁。

1.1.2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

如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只須於刪除之請求項號後註記「刪除」即可,不必列出被刪除之請求項全部文字並劃線。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修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其他圖之圖號,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

有多次修正時,各次修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修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修正之內容,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以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後,以最近一次審查過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申請誤譯訂正者,則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1.1.3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

申請修正應檢送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如修正後致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頁數、項號或圖號不連續者,應檢送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有多次修正時,以頁為單位,各次替換頁(本)有重疊之頁面,在後之替換頁(本)將取代前次之替換頁(本)。例如:

(1)第1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1~P.19,第2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21~P.50,兩次修正之替換頁面未重疊,將併同審查。

(2)第1次修正檢送替換本,第2次修正檢送替換本,在後之替換本取代在前之替換本,以在後之替換本為準。

(3)第1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1~P.19,第2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19~P.50,在後之替換頁P.19取代在前之替換頁P.19,以在前之替換頁P.1~P.18,及在後之替換頁P.19~P.50為準。

(4)第1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1~P.19,第2次修正檢送替換本,在後之替換本取代在前之替換頁P.1~19,以在後之替換本為準。

(5)第1次修正檢送替換本,第2次修正檢送替換頁P.1~1.19,在後之替換頁P.1~P.19取代在前之替換本中之P.1~P.19,其他未重疊之頁面仍予審查。

1.2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修正申請書1份。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1份。

(3)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前述文件之要求參照發明專利之規定。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未依規定檢送修正申請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

1.3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修正申請書1份:

修正說明書者,應載明修正之頁數與行數及修正理由;修正圖式者,應載明修正之圖式名稱及修正理由。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1份: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3)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1份。

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未依前述規定檢送修正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

2.誤譯訂正之文件要求

2.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誤譯訂正申請書1份。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1份。

(3)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申請人為佐證其訂正理由之佐證資料有必要提出者,應一併提出,例如:具有說明訂正理由之必要資料,如具公信力之中外字典等。

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應檢送訂正申請書、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電子檔案、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案。

未依前述規定檢送訂正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

2.1.1誤譯訂正申請書

申請訂正說明書者,應載明訂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申請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應載明訂正之請求項、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項號;申請訂正圖式者,應載明訂正之圖號及訂正理由。

2.1.2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

如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有多次訂正時,各次訂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訂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訂正之內容,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本(頁)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1.3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

申請誤譯之訂正應檢送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替換頁或替換本。有多次訂正時,以頁為單位,各次替換頁(本)有重疊之頁面,在後之替換頁(本)將取代前次之替換頁(本)。

2.2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誤譯訂正申請書1份。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1份。

(3)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1份。

前述文件之要求參照發明專利之規定。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未依前述規定檢送訂正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補正。

2.3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訂正申請書1份:

訂正說明書者,應載明訂正之頁數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與行數;訂正圖式者,應載明訂正之圖式名稱、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式名稱。

(2)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1份: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3) 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1份。

申請人如為佐證其訂正理由之佐證資料有必要提出者,應一併提出,例如:具有公信力之中外字典等。

若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為之者,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未依前述規定檢送訂正申請文件者,程序審查時將通知限期補正。

3.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之文件要求

申請人因誤譯申請訂正者,如經審查准予訂正,該訂正本即取代申請時依外文本所翻譯之中文本,作為後續進行審查之基礎。因此,其申請案如同時申請訂正及修正者,必須先審查訂正申請,以作為後續修正申請之比對基礎。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申請人可能先後或同時提出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之申請,惟兩者應備具之申請書、適用範圍、比對基礎及效果等有所不同。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得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之方式為之,亦得以誤譯訂正申請書附帶申請一般修正之方式為之,但誤譯訂正申請書中應分別指明訂正及修正事項。

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者,除申請書外,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其份數與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申請修正及誤譯訂正之份數相同):

(1)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其劃線比對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3)訂正及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