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申請權之異動

專利申請權依法可作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申請專利後,如專利申請權有讓與或繼承之情事,應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或處分後至公告發證前,因尚未取得專利權,如專利申請權主體有所變更,亦應以專利申請權異動登記辦理。若申請人於請領證書時,一併辦理權利異動登記,應以「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或「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申請書」提出申請。

1.讓與登記

專利申請權人依法律行為將其申請權移轉予受讓人者,在權利主體上發生變更。申請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日即生效力,惟應辦理讓與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公司因合併、分割等原因,而依法承受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專利申請權者,由於權利主體已發生變更,亦應辦理讓與登記。

對於專利申請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申請權人者,如申請案之權利主體有所變更,經確認之專利申請權人得附具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辦理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如專利申請權原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查封,須俟原囑託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函囑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

1.1讓與登記之申請人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

專利申請權如經一次以上連續讓與,應檢具其間權利連續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實體權利讓與事實存在。經審查後,准予最後受讓人登記。至其間之讓與行為,應尊重各當事人之真意,如未提出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如讓與專利申請權之全部時,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如各別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時,應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但均得由共有人之一為全體提出讓與登記之申請,無須共同申請讓與登記。

1.2應備申請文件及應載事項

辦理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申請文件:

(1)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應載明專利申請案號、申請人、受讓人、讓與人之基本資料;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基本資料。

(2)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證明文件,可為下列之一:

A.讓與契約書:契約書須有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意思表示,並由雙方連署。

B.併購之證明文件:應為主管機關所出具者或併購契約書。

C.其他讓與證明文件:由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3) 共同專利申請權人各別將申請權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2.繼承登記

繼承亦屬權利主體之變更,專利申請權人於專利申請期間內死亡時,權利依法得由繼承人繼承。

2.1繼承登記之申請人

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應由繼承人提出申請。

繼承人有多人時,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或由繼承人之一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繼承登記,若為全體繼承人共同連署時,應指定其中1人為應受送達人。

2.2應備申請文件及應載事項

辦理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申請文件:

(1) 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申請書,應填寫專利申請案號,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之基本資料,如有代理人者並應一併填寫。

(2) 死亡證明文件。

(3) 繼承系統表。

(4) 證明文件,可為下列之一:

A.全戶戶籍謄本。

B.繼承證明文件。

繼承人有多人,僅由其中1人或數人繼承時,除檢附上述申請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法院出具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2) 遺囑公證本。

(3) 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3.異動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3.1雙方代表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如由本國公司另定代表公司之人時,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2)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申請本國公司與其公司代表人個人間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其讓與契約書或專利申請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公司應簽署部分及應備具之證明文件,亦應比照上開處理原則辦理。但代表人將其所有之專利申請權無償讓與公司,並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此時公司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應無公司法第59條規定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故准予辦理登記(法務部96年3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8616號函釋參照)。換言之,代表人將公司之專利申請權讓與自己(不論無償與有償),或將自己之專利申請權有償讓與公司時,均應比照上開處理原則辦理。

3.2衍生設計

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辦理異動登記時,其所繫屬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應一併辦理異動登記;同理,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辦理異動登記時,其原設計專利申請案亦應一併辦理異動登記,並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繳納規費,專利專責機關將一併辦理原設計及其所有衍生設計之異動登記。

3.3聯合新式樣

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之新式樣及其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權異動登記,參照3.2規定辦理,惟僅須繳納一筆專利申請權異動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