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再審查

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對於初審審定不服者,必須先提起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經不受理或駁回者,得依法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須經實體審查不同,對於不准新型專利之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程序,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1.再審查申請及法定期間

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於申請再審查期間內,非以再審查程序表示不服者,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若實為提起再審查之意思,應依再審查程序辦理。

2.再審查之申請人

再審查之申請人應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發明專利若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初審核駁後,仍僅限專利申請人始得提起再審查。

3.再審查申請文件

申請再審查應備文件包括再審查申請書及理由書。若申請人僅來函申請再審查,將通知申請人於4個月內補正申請書及理由書,申請人若無法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敍明理由申請延展,原則上准予展期2個月補正,屆期未補正,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但於該不予受理處分合法送達前補正者,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