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申請規費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於申請時應繳納規費者,該規費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辦理。

申請時未繳納或未繳足應繳之規費,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其申請事項將不予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繳納者,申請事項仍予受理。

1.繳納之項目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各項申請,其應繳納規費之項目及金額,應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規定辦理。

專利申請變更事項範圍廣泛,毋須毎項皆繳納規費,但變更下列事項時,每件應繳新台幣300元,如同時申請變更2項以上者,只須收取一筆規費:

(1)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未變更主體同一性,含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稱、中譯名)。

(2)變更申請人簽名或印章。

(3)變更發明人(新型專利為新型創作人、設計專利為設計人,以下同)姓名(未變更主體同一性,含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稱、中譯名)。

(4)變更發明人(已變更主體同一性,含申請追加、刪除及更正)。

(5) 變更代理人(詳如本篇第4章第5節規定)。

(6)變更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事項。

2.繳納之方式

繳納方式可以臨櫃、郵寄、郵政劃撥、轉帳、電匯、無摺存款或約定扣繳等方式為之;電子申請案得於線上繳納或另行列印繳費單繳納。

2.1臨櫃或郵寄繳納

申請人可至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各地服務處,檢附現金、即期票據等臨櫃送件,亦可將票據郵寄至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各地服務處繳納費用。

所謂即期票據,係指即期支票、郵政匯票或銀行本票。票據之抬頭應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禁止背書轉讓。

2.2郵政劃撥

申請人可將款項透過郵政劃撥至專利專責機關之郵政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郵政劃撥者,應於劃撥單通訊欄註明繳納事由(申請案專利名稱、申請人、申請案號及繳費項目等)。

2.3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

轉帳係指申請人以自動櫃員機(ATM)、或藉由網路、電話語音方式將規費轉入專利專責機關專戶帳號;電匯係指申請人透過銀行將規費匯入專利專責機關專戶帳號;無摺存款則指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銀行之各地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將規費存入專利專責機關專戶帳號之繳納方式。專戶帳號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現為合作金庫(代號006,帳號0877705658811)。

以轉帳、匯款、無摺存款繳納規費者,應將繳費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於該申請專利事項之申請書寄至專利專責機關。如繳費證明遺失或無法提供正(影)本者,轉帳繳費者應提示載有轉入專利專責機關帳號之存摺內頁及載有戶名、帳號之封面影本;電匯繳費者應提示匯出銀行補發之電匯單據影本;無摺存款繳費者應提示銀行補發之「聯行存款憑條」影本,以資核對。

2.4約定扣繳

申請人欲以約定帳號自動扣繳繳納規費,得利用在金融機構(限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專利專責機關轉送開戶銀行辦理授權作業。辦妥授權作業之帳號對於各項規費得填寫「委託代扣繳規費授權書」,以約定之帳號自動扣繳繳納。

2.5電子申請案之繳費

電子申請案之規費,申請人得於辦妥約定扣款授權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核發「繳費密碼」,於線上以約定帳號自動扣繳方式繳納。申請人亦得列印繳費單後,另行憑繳費單以臨櫃、郵寄、郵政劃撥、轉帳、電匯、無摺存款或約定扣繳等方式繳納。

3.規費之退還

申請退還規費時,應檢附原繳納之收據正本,倘收據因遺失、毀損或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得以切結書代之。得退費之事由包括下列事項:

1.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

例如: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卻繳交發明專利申請費、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案得減收費用卻依未減收之金額繳交、申請案已經撤回卻又繳交申請費等。

2.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明定得退費之事項:

(1)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初審階段,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於再審查階段,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A.撤回申請案。

B.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但申請人亦得於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前,主動撤回先申請案並申請退還該先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C.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2)刪除請求項: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計算之。亦即原請求項數超出基本項數(10項)者,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刪除部分請求項,得依所刪除之請求項數,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例如:原請求項為12項,刪除3項,則退還2項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其他依法自始應不予受理之申請事項:

(1)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某種特定之行為,申請人超過此一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事項,依法應不予受理。如申請人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例如:逾發明專利申請日3年後始申請實體審查、專利權消滅後始提起舉發、專利權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等。

(2)專利法規定應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始得申請之事項,由不具該資格之人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如於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例如:非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或舉發事由係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惟未能檢附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惟未能檢附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等。

除符合上述得退費事由外,其餘已進行處理程序者,皆不退費。例如:撤回讓與登記之申請、撤回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撤回申請變更事項、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領取專利權證書……等等。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所繳規費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