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專利權之取得及維持

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經審定或處分應准予專利後,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始公告授予專利權。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專利權人亦必須依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始能維持其權利之有效性。

有關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之繳納、授予專利權之公告及延緩公告、專利證書之核發、專利年費之繳納、減免、補繳與退還,及取得專利權後之變更事項,為本章規範重點。

1.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核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1.1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

申請領證,專利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提出申請。專利申請人如為2人以上時,領證申請可單獨為之,如約定有代表人者,從其約定。

申請人如未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或處分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將不予公告。以上所定3個月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毋待再為處分或通知。申請人逾限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將處分領證申請不予受理(繳納方式請參照第14章)。惟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例如:核准審定書於101年12月20日送達申請人,自101年12月21日起算,至102年3月20日前應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如申請人至102年3月21日始申請領證,則該領證申請不受理。若申請人主張非因故意,致未能於期限內繳費領證,而於102年9月20日前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則受理其領證申請。

1.2授予專利權公告及延緩公告

專利申請人依第1.1節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
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時,於申請書中載明理由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6個月。申請人如於專利專責機關已進行公告作業後,始申請延緩公告,其延緩公告申請應不受理。

此外,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依專利法第32條第2項權利接續之規範意旨,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利有效存續之義務,倘申請人於發明專利審定後,任令其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而使新型專利權所保護之創作進入公有領域,自無從使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之日同時消滅。從而,一案兩請所為之准予發明專利審定,既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且為符合權利接續之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處分之附款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將於申請一案兩請案件之准予發明專利審定書載明,如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發明專利申請案將不予公告。專利專責機關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1.3核發專利證書

專利證書為表彰專利權存在之證明。每一專利案僅核發1張專利證書;縱專利權為2人以上共有亦然。

專利證書依申請專利類別不同而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3種。其內容載有專利證書號數;發明、新型、設計名稱;專利權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權期間;生效日期。

專利證書號數指核發之每張專利證書之號數。專利證書號數目前以一英文字母為首,後加6位阿拉伯數字;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之英文字Invention、Model、Design,採其首字分別為I、M、D代表;阿拉伯數字則為公告流水號。

至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僅加註於原專利證書,並無單獨核發專利證書。專利權人得於聯合案核准公告後,檢還原專利證書辦理加註事宜。

專利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專利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2.專利權之期限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發明專利權之止日為申請日當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為申請日當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15年屆滿;衍生設計(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亦即,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當日起算。例如,某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94年9月13日,發證公告日為97年7月11日,其專利權期間為97年7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2日。

3.專利權之維持

取得專利權後,為維持專利權之有效,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倘未於屆期前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92年1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93年1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92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餘類推。

3.1專利年費之繳納

專利專責機關於應繳納次年年費期限屆期前將通知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應繳納專利年費,該繳納年費通知函係屬為民服務性質,旨在提醒專利權人按時繳納年費,並非法定通知之義務。專利權人為維護本身之權益,不待收受繳費通知,必須自行依法按時繳納。

專利年費之繳納,專利權人得自行繳納,亦可由任何人代為繳納。辦理專利年費繳納時,應檢附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及規費辦理。規費繳納方式可以現金(限臨櫃繳納)、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無摺存款、票據、郵政劃撥、約定扣款、專利年費線上繳費等方式為之(繳款方式請参照本篇第14章)。

規費繳納方式如以可識別特定申請案號、繳納事由,則可免附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例如,以約定扣款方式繳納專利年費,已就特定申請案號約定自動扣款;以劃撥方式繳納專利年費,並於劃撥單通訊欄詳細加註繳納事由、申請案號、第幾年專利年費等。

規費繳納如以轉帳、匯款、無摺存款等方式,無法識別所繳納為何特定申請案號、繳納事由時,則須於繳納後,將繳納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站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連同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郵寄或現場臨櫃送件至專利專責機關,以完成專利年費繳納程序。

專利年費繳交之數額,應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辦理。專利年費之金額,於應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專利權年費以「年」為計費單位,專利權期間不滿1年者,其應繳專利年費,仍以1年計算。

繳納專利年費得逐年為之,亦得一次繳納數年,嗣後專利年費如有調升時,無須補繳其差額。專利年費如為調降時,溢繳之專利年費將予
退還。

申請人屆期未繳年費,即產生失權效果,毋待再為處分或通知,因此,專利專責機關事後通知專利權消滅,該通知乃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上揭規定繳費。

衍生設計之專利權係單獨核發專利證書,得單獨主張權利,於專利權期間應依上揭規定繳納專利年費。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係加註於其原案之專利證書,無須繳納專利年費。

3.2專利年費之減免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得逕予減收專利年費。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專利權如為2人以上共有時,則所有共有人皆須具有得減收之資格,並完成規定程序,始可減收專利年費。

專利案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得減收第1年至第6年專利年費,專利權人得申請一次減收3年或6年,或於第1年至第6年逐年為之。專利年費減收之金額應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辦理,專利年費減收之數額,於應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金額繳納。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申請免收專利年費,並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免收第1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為之。申請免收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6個月內為之。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專利權人經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3.3專利年費之補繳及復權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

(1) 逾期1日以上1個月以內:加繳20%。

(2) 逾期1個月至2個月以內:加繳40%。

(3) 逾期2個月至3個月以內:加繳60%。

(4) 逾期3個月至4個月以內:加繳80%。

(5) 逾期4個月至6個月以內:加繳100%。

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按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加繳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

若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

例如: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5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即10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即103年1月10日前)申請回復專利權。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500元(2500*3);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100元 【(2500-800)*3】。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在本例中,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0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因已逾期2個月,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即應繳納新臺幣7,000元【5000+(5000*40%)】;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即應繳納新臺幣5,320元【(5000-1200) +〔(5000-1200)*40%〕】。

3.4專利年費之退還

專利年費如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檢具原繳納之收據正本申請退費。倘收據因遺失、毀損或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得以切結書代之。

有專利權拋棄、被撤銷或於專利權公告前撤回領證申請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屬溢繳之態樣,亦得申請退還,惟已享有之專利權期間不滿1年者,仍以1年年費計算。

4.取得專利權後之變更事項

取得專利權後,為維護專利權相關登記事項之正確性,如有變更權利主體以外之事項,例如變更專利權人名稱、變更專利權人簽章、變更專利權人地址、變更法人之代表人、變更發明人姓名、變更發明人及變更國籍等,應參照本篇第3章第4節規定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