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始取得許可證者,專利權人得以第1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1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1次。

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5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5年為限。

有關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應遵守之法定期間、應備文件及申請事項之公告,為本章規範重點。

1.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發明專利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延長申請案之申請人。

專利權為共有時,申請延長,除契約約定有代表者外,各共有人皆可單獨為之。

2.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法定期間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應於取得第1次許可證後3個月內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不得提出申請。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3.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應備文件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應備具文件如下:

(1)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其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A.專利證書號數。

B.發明名稱。

C.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D.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

E.取得第1次許可證之日期。

 

(2)第1次許可證影本係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就同一有效成分及同一用途所取得之最初許可,且許可證之持有人得為專利權人、專屬或非專屬被授權人。如許可證之持有人與專利權人形式上不一致時,應由申請延長之申請人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之態樣如下:

A.兩者具有同一法人格。

B.兩者有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關係存在,其應檢送申請延長時已完成授權事實之證明文件。

C.許可證之持有人為非專屬被授權人之再被授權人,其應檢送非專屬被授權人具有再授權他人實施之權利及申請延長時已完成非專屬授權、再授權事實之證明文件。

若於同日取得相同有效成分及相同用途之多件許可證,因專利權人得以第1次許可證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一次,故申請延長之申請人僅能選擇其中一件許可證申請延長。(審查注意事項詳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第4.5節)

(3)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藥品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國內臨床試驗期間(含銜接性試驗期間)、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臨床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醫藥品臨床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4)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農藥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田間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農藥品田間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經程序審查申請文件須補正者,應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4.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項之公告

專利專責機關受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時,應將申請書之內容刊載於專利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