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專利權之異動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可作為讓與、繼承、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之標的。專利權之異動,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時即已生效,但為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必須於專利專責機關完成登記,該登記以准予登記之日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智法字第09086000310號函釋參照)。

專利權若被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經登記有案者,其後續之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登記,應不予受理,須俟原囑託查封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

有關申請專利權讓與、繼承、信託、授權實施或設定質權登記之申請人、應備文件及程序審查要點,為本章規範重點。

1.讓與登記

專利權人依法律行為將其專利權移轉予受讓人者,在權利主體上發生變更。專利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日即生效力,惟應辦理讓與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公司因合併、分割等原因,而依法承受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專利權者,由於權利主體已發生變更,亦應辦理讓與登記。

對於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權人者,如權利主體有所變更,經確認之專利權人得附具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申請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1.1讓與登記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一方提出申請。

1.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備具下列申請文件:

(1)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2)讓與契約或證明文件:

A.讓與契約: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簽章,如僅由讓與人簽章,受讓人雖未於讓與契約上簽章,但於讓與申請書上簽章辦理讓與,則可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須通知補正。

B.併購之證明文件:應為主管機關所出具者或相關併購契約。

C.其他讓與證明文件:

如因權利歸屬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則可檢附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3)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4)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

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檢附者,讓與登記應不受理。

2.繼承登記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死亡時,權利依法得由繼承人繼承者,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得辦理繼承登記。

2.1繼承登記之申請人

專利權繼承登記,應由繼承人提出申請。

繼承人有多人時,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或由繼承人之一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繼承登記,若為全體繼承人共同連署時,應指定其中1人為應受送達人。

2.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繼承登記,應備具下列申請文件:

(1) 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文件。

(3) 繼承系統表。

(4) 證明文件,可為下列之一:

A.全戶戶籍謄本。

B.繼承證明文件。

(5) 遺產稅相關證明文件:

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檢附者,繼承登記應不受理。

繼承人有多人,僅由其中1人或數人繼承時,除檢附上述申請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法院出具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2) 遺囑公證本。

(3) 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3.信託登記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為信託財產,委託他人管理處分其專利權者,應辦理登記。

3.1信託登記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託人提出申請。

3.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信託相關登記,應備具下列文件:

(1) 專利權信託登記申請書。

(2) 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

A.申請信託登記: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

B.申請信託塗銷登記(信託關係消滅,專利權由委託人取得):信託契約或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

C.申請信託歸屬登記(信託關係消滅,專利權歸屬於第三人):信託契約或信託歸屬證明文件。

D.申請信託登記其他變更事項:變更證明文件。

專利權共有時,辦理信託登記應檢附同意書之處理原則,參照本章1.2節有關專利權共有讓與應備文件之規定。

4.授權登記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指將專利之實施權,即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權限授予他人實施而言。授權人(專利權人)並未將其權利地位移轉讓與他人,只是將自己權利中之實施權交由他人行使,自己仍保有專利權人之地位。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者,指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非專屬授權」者,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得再次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另專利權為共有時,依專利法之規定,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得將專利權全部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另在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下,則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換言之,專利權為共有時,僅能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將專利權全部授權他人實施,而不能僅將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

4.1授權登記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授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提出申請。

4.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應備具下列文件:

(1) 專利權授權登記申請書。

(2) 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A.申請授權登記: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B.申請授權塗銷登記: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C.申請授權變更登記:變更證明文件。

前述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

(2) 授權種類、內容、地域及期間:

A.授權種類:應載明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審查授權種類時,將就書面契約所載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專屬授權之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授權種類,亦即從形式上核對契約書之內容與申請書所載是否一致。

B.授權內容:應載明授予實施權之內容,例如: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如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者,並應於授權內容中載明其請求項次。

C.授權地域:可為我國全境或部分區域,如為部分區域,則應詳細載明其區域。

D.授權期間:以專利權期間為限。

專利權為共有時,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應檢附同意書之處理原則,參照本章1.2節有關專利權共有讓與應備文件之規定。

5.再授權登記

再授權亦屬授權,仍屬當事人間之約定,於合意時即已生效。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若為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若為非專屬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5.1再授權登記之申請人

專利權再授權登記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提出申請。

5.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再授權登記,應備具下列文件:

(1) 專利權再授權登記申請書。

(2) 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A.申請再授權登記: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B.申請再授權塗銷登記:再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原授權或再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C.申請再授權變更登記:變更證明文件。

前述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參照本章4.2節有關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之規定。但再授權之內容、地域及期間,以原授權之範圍為限。

非專屬被授權人為再授權時,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因此,申請登記除應檢附申請登記相關申請書、契約或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登記申請書內敘明其同意之意旨或其他表彰其同意意旨之證明文件。

6.質權設定登記

我國民法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之規定,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自然是屬於權利質權,同時本質上亦屬擔保物權之一種。

同一專利權得被重複設質登記,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6.1質權設定登記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提出申請。

6.2應備申請文件

辦理專利權質權登記,應備具下列文件:

(1) 專利權質權登記申請書及專利證書。

(2) 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

A.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

B.申請質權塗銷登記: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C.申請質權變更登記:變更證明文件。

前述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

(2) 債權金額及質權設定期間,質權設定期間,以專利權期間為限。

專利權共有時,辦理質權設定登記應檢附同意書之處理原則,參照本章1.2節有關專利權共有讓與應備文件之規定。

7.異動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7.1雙方代表

辦理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與質權登記時,有關雙方代表之規定,參照本篇第11章第3.1節。

7.2發明、新型追加、衍生設計及聯合新式樣專利權

發明、新型追加專利權,應與其原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信託、繼承或質權設定等異動登記,並分別檢具異動登記申請書、證明文件及繳納規費;辦理授權登記時,發明、新型追加專利權可單獨辦理。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應與其原新式樣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質權設定等異動登記。由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因此,專利權異動登記時雖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但僅須繳納一筆專利權異動規費。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質權設定等異動登記。因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有單獨之專利權證書,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原設計專利權若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亦應一併為之,且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