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更正

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有關更正之申請人、更正之時機、更正之申請文件、更正之應記載事項、更正案與舉發案之合併審查等程序審查要點及處理作業,為本章規範重點。

1.更正之申請人

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為共有時,就「請求項之刪除」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為更正之申請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但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提出更正申請。

2.更正之時機

發明及設計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但如申請人於專利申請案繳費領證至公告前申請更正,該申請案雖尚未公告,為避免專利權人反覆提出提出更正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於公告後再續行更正程序。

新型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僅得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申請更正,非於前開期間內申請更正者,應不予受理。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如於繳費領證前申請更正者,因尚未取得專利權,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另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申請更正,因已無更正之標的,該更正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專利權如有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繫屬中,且有更正之必要時,亦得於舉發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更正,不受前述三種期間限制。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因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此時,專利權人仍得於舉發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更正。

專利權若經審定撤銷,縱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因專利專責機關之撤銷處分已生實質之拘束力(實質的存續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所提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若經審定撤銷,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更正內容如包括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屆期未補正者,全案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部分受理更正;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3.更正申請文件及應記載事項

3.1發明及新型專利

申請更正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更正申請書一式2份:

更正說明書者,應載明更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應載明更正之請求項、更正內容及理由;更正圖式者,應載明更正之圖號及更正理由。

A.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B.更正理由,發明專利應載明適用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款次,新型專利應載明適用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1項之款次。

C.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不得變更其他請求項之項號。

D.更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不得變更其他圖之圖號。

E.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舉發案號。

(2) 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如更正案合併於舉發案審查者,每依附一件舉發案號,應增加檢送一式2份。

(3) 申請刪除請求項及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專利權已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時,應檢送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書;如專利權為共有,且更正之申請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者,應檢送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

(4)專利權有舉發案件審查中及新型專利權於有訴訟案件繫屬期間申請更正者,應檢送該專利權相關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之證明文件。

更正申請書如未敘明更正事項或其他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3.2設計專利

申請更正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1) 專利更正申請書一式1份:

更正說明書者,申請書應載明更正之頁數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更正圖式者,申請書應載明更正之圖式名稱及更正理由。

A.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B.更正理由,並應載明適用專利法第139條第1項之款次。

C.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舉發案號。

(2) 更正後無劃線之全份專利說明書或圖式1式2份;如更正申請係合併於舉發案者,每依附一件舉發案號,應增加檢送一式2份。

更正申請書如未敘明更正事項或其他申請文件未齊備者,參照發明專利之處理原則。

4.誤譯訂正之文件要求

專利權人如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補正中文本而取得申請日者,僅得就中文本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更正之申請,外文本不得更正。若公告授予專利權後,發現中文本有翻譯錯誤之情事,得申請誤譯之訂正,該誤譯之訂正係以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為比對之對象。

專利權公告後,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檢送之文件參照本篇第10章第2節誤譯訂正之文件要求。但應檢送訂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如誤譯訂正申請案合併於舉發案審查者,每依附一件舉發案號,應增加檢送一式2份。

以誤譯訂正以外之事由申請更正應備具更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得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之方式為之,亦得以誤譯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及更正事項為之,且均僅須繳納一筆規費。

5.更正公告

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經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後,溯自申請日生效。

6.更正案與舉發案之合併審查

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者,無論係於舉發前或舉發後提出;亦不論該更正案係單獨提出或併於舉發答辯時所提出者,為平衡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之行使,均將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以利紛爭一次解決。

舉發前所提出之更正案,將與最早提出之舉發案合併審查,並通知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後提出之更正案,如須依附在多件舉發案中,必須於其更正申請書載明所須依附之各舉發案號,且每依附一件舉發案號,應增加檢送更正申請文件一式2份,但僅須繳交一筆更正規費。該等被依附之舉發案均須俟更正案審查後,再依更正結果續行審查該等舉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