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舉發
任何人對於經公告發證之專利權,認有不合法定授予專利權之事由,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共有之專利申請權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得檢具理由及證據提起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任何人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核准審定,認有不合法定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事由,得檢具理由及證據提起舉發,請求撤銷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期間。專利權延長經撤銷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有關舉發人之適格、舉發之期間、應備文件及應記載事項、交付專利權人答辯及舉發之撤回等程序審查要點及處理作業,為本章規範重點。
1.舉發人
舉發為公眾審查制度,因此舉發之提起,除特定事由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均得為之。惟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因與專利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係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且舉發案件以審酌舉發聲明、理由及所檢附證據為原則,審定舉發不成立時,尚對第三人發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斷效力,故上述所謂「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以免與公眾審查之制度不符,故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雖屬無權利能力團體,惟其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故得作為舉發人。惟如為獨資之商號,因不具訴願法上之訴願能力及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仍應以該自然人為舉發人。
舉發申請案所主張之事由,係爭執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發。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以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作為舉發事由,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創作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對此申請案件,應注意者,非法人團體雖得作為舉發人,惟作為專利申請人,仍需具有權利主體之資格始可。
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得提起舉發者,僅限於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至於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是否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將於實體審查時依法審查。
2.代理人
提起舉發,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
每件舉發案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惟舉發人與專利權人分屬兩造當事人,舉發人之代理人數當然與專利權人之代理人數分開計算,因此,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各自得委任3名代理人。
專利權人在舉發階段委任之代理人,除針對舉發案為特別委任外,應與原代理人數合併計算,合計不得逾3人。
3.得舉發之期間
專利申請案經准予專利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故自公告之日起,於專利權有效存續期間皆得提起舉發。
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惟專利權如經撤銷確定,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舉發申請應不予受理。
專利權如處於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補繳期間內,因專利權人是否辦理補繳尚屬未定,如有舉發申請時,必須俟專利權人確實補繳專利年費後,再續行舉發審查;如專利權人逾期未繳納專利年費而致專利權回溯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時,將限期通知舉發人提出其對於專利權之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者,舉發申請不予受理並退還申請規費。
提起舉發時,若專利申請案尚未公告,其舉發申請應不予受理。惟如專利申請案已核准審定或處分並繳費領證,但尚未公告者,雖尚無專利權,惟為免申請人反覆踐行舉發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俟公告後再續行舉發程序。
4.舉發應備文件及應記載事項
申請舉發,應備具申請書一式3份,載明被舉發案案號、專利證書號、被舉發案名稱、舉發人、被舉發人、代理人等資料,且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一式3份:
(1)舉發聲明:
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之意旨;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應具體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就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起訖年、月、日。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舉發人嗣後申請變更或追加舉發聲明,該變更或追加之聲明,應不予受理。
(2)舉發理由:
應敘明舉發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證據,包括書證或物證。書證應檢附原本或正本;如為影本,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惟在程序審查階段對於舉發書證影本是否提具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之證明不予審查,留待舉發實體審查階段再予審查。物證,原則上為1份。
舉發書證為外文者,在舉發實體審查階段始判斷有無通知舉發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之必要。惟在程序審查階段,被舉發人要求中文譯本或節譯本時,將先通知舉發人補正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仍續行後續程序。
舉發事由係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並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其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判決書。
舉發申請應檢送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或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而未檢送者,將通知舉發人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舉發申請不予受理,並退還申請規費。
舉發申請書如未載明舉發聲明、舉發理由、未檢附證據或未載明舉發依據條次者,將通知舉發人於舉發之次日起1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舉發理由、舉發證據或未載明舉發依據條次者,仍續行程序。惟如舉發時未載明舉發聲明或未載明舉發理由且未附證據,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舉發申請應不予受理。
5.交付專利權人答辯
受理舉發申請後,如舉發人所檢附之聲明、理由、證據程式完備者,應將舉發申請書副本及所附證據送交專利權人,限期於副本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答辯,除專利權人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逕予審查。倘舉發人於舉發申請3個月內又有補充理由、證據,應一併送交專利權人於指定期間內補充答辯。專利權人屆期未補充答辯者,逕予審查。但舉發人逾舉發申請3個月提出補充理由、證據者,依法不予審酌,亦不交付專利權人答辯(詳參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6.舉發之撤回
舉發案之撤回,原則上,屬於舉發人之自由,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10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舉發案。惟如舉發案經審定後,即無撤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