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回復
專利權之消滅,指專利權因法定事由成就,不待任何人主張或專利專責機關處分,即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專利權消滅效力是向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之專利權效力。
專利權之撤銷,指專利權經舉發成立而被撤銷。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專利權之回復,指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依限繳納專利年費致專利權當然消滅時,得依法申請回復專利權。
1.專利權消滅
專利權當然消滅之法定事由如下:
(1) 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專利權期限在發明為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新式樣)為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專利權期限屆滿,自期滿後當然消滅。
例如:某發明專利,申請日為75年5月2日,公告日為76年9月16日,則該專利權始日為76年9月16日,專利權至95年5月1日屆滿,專利權期滿消滅日為95年5月2日。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專利權歸屬公共財,任何人均可利用。
(3)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第1年專利年費之繳納為取得專利權之條件,未繳納者,無法取得專利權,不生專利權消滅之情事。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若屆期未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其專利權當然消滅。
例如:某發明專利,申請日為89年1月3日,公告日為90年9月11日,該專利權始日為90年9月11日,專利權至109年1月2日屆滿,若專利權人第5年專利年費逾限未繳,專利權當然消滅日為94年9月11日。
(4) 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欲拋棄專利權時,以其向專利專責機關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此外,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專利法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將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發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2.專利權撤銷
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若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1)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2) 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3.專利權回復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未補繳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上開補繳期限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