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若申請人認為有瑕疵、缺漏須作修正,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主動申請。
按專利法有關先申請原則之規定: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申請人為優先取得申請日,通常在完成發明後,就儘速檢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等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以致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可能會發生錯誤、缺漏或表達未盡清楚明白之情事。因此,為使申請專利之發明能明確且充分揭露,得允許申請人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此外,如專利專責機關發現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修正之必要或申請人所提之修正本不符規定等不准專利事由時,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不宜逕行核駁審定。另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修正係包含一般修正及誤譯訂正,惟本章之修正不包含誤譯訂正,誤譯訂正於第八章論述。
1.修正之時機
專利申請案進入實體審查,於專利專責機關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申請人均得申請修正。嗣於專利專責機關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該通知之指定期間內提出修正。
至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者,仍得修正;而於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之指定期間內提出修正。
2.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應先審查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後,再審酌其他專利要件。
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審查時,應以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若其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應以審查意見通知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或修正後仍超出者,予以核駁審定。
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之審查,係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容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指申請當日已明確記載(明顯呈現)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包括優先權證明文件)中之全部事項,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因此並不侷限於逐字逐句解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文字意思。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係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若能明確得知(或不懷疑)其已經單獨隱含(solely implies)或整體隱含(collectively imply)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固有的特定事項(specific matter),而沒有隱含其他事項,則該固有的特定事項(例如單一技術特徵、複數技術特徵、功效或實施例等)係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此外,修正後的事項若僅是在表達上不同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但能被判斷為兩者均是敘述同一事項時,該事項可認為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惟若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可能隱含數個意義,即使修正後之事項雖屬於其中一個或某些個意義,但由於該一個或某些個意義並非修正前所明確定義的特定事項,則修正後所限定之事項不得認為係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修正後之事項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者,包括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之事項(例如相反的或增加的事項),以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即可判斷為引進新事項。
3.修正應檢送之文件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請求項者,得以文字加註為之。
二、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如修正後致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頁數、項號或圖號不連續者,應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申請修正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
三、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修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其他圖之圖號,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者,修正理由應敘明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4.修正之項目
4.1說明書
說明書的內容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符號說明等事項,應依序撰寫,並附加標題。違反記載的順序、方式者,應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屆期未申復或修正者,作成核駁審定。惟若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更能明確且充分表述所有必要特徵者,得不依前述之順序及方式撰寫。例如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偶然發現但具有技術性之發明,或為開創性發明,或為簡單技術之發明,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審究說明書及圖式整體,判斷認為說明書之記載已能明確且充分表達所有必要特徵者。
修正說明書所增加之技術內容,應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以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但不允許藉修正之同時在說明書中增加新事項。
當說明書內容未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時,應將該技術特徵載入說明書中或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使申請專利範圍能為說明書所支持。當說明書內容未記載圖式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將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說明書時,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若說明書中記載與技術內容無關的商業性宣傳詞句、誇大不實、其他情緒性用語或妨害公序良俗之用途說明等,應予修正,該修正後之內容得視為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4.1.1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且應儘可能使用簡短明確的詞句。在「發明名稱」欄指定名稱,係為了指定申請專利之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若僅在形式上修正名稱或作文字上的修飾,而未變更申請標的或範疇,仍屬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4.1.1.1修正後仍為相同方法或物品
對於「發明名稱」欄所指定之方法或物品名稱,其經修正後仍屬於相同方法或物品者,應認定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舉例如下:
(1)方法或物品名稱冠以無關文字之刪除。例如冠以商標、商品名、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或宣傳性效果之敘述等名稱,而刪除該無關之文字者。
(2)單純外國文字名稱或外來語名稱之修正。例如物品名稱為「柏青哥」修正為「小鋼珠電動遊樂器」。
(3)空泛不具體名稱之具體表達。例如「開挖裝置」修正為「挖掘機」;「聚合方法」修正為「使用鏈終止劑之聚合方法」。
(4)將俗名修正為學名或專業用語者。例如物品名稱為「大哥大」或「手機」修正為「行動電話」;「單車」或「腳踏車」修正為「自行車」。
4.1.1.2修正以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申請標的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當所命名之方法或物品名稱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不相符時,修正名稱使其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實質相符而明確者,該修正應認定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例如:請求項之內容為某物品之製造方法,而發明名稱卻為某物品之使用方法;或請求項之內容為車床組之旋轉刀架,而發明名稱卻為車床組,該等發明名稱均與請求項之內容不相符,應修正使其合於規定。
修正發明名稱以對應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的發明範疇,例如:申請時申請專利範圍包括「物品」和「方法」兩個請求項,經修正後僅保留「物品」請求項,則發明名稱中有關「方法」的內容宜刪除,僅保留「物品」部分。同樣的,若申請時申請專利範圍僅有「方法」請求項,經修正後增加「物品」請求項,則發明名稱之內容除「方法」外,可另增加「物品」。
4.1.2技術領域
申請時說明書未記載技術領域,或所載技術領域不明確,在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之原則下,得修正技術領域,使其與國際專利分類表中最低階分類的領域一致,例如將有機化學之領域改為含氮雜環化合物之領域。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技術領域亦應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範疇相對應,以反映申請標的。
4.1.3先前技術
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雖已引述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但未詳細敘述該文獻內容時,補充敘述該文獻的詳細內容,不構成引進新事項。
二段式(吉普森式)撰寫的請求項,其前言部分中與先前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時,亦得於說明書及圖式中補充增列該技術特徵。
不允許為了增加可據以實現該發明,或為了補救申請時說明書內容揭露不明確或不充分之缺失為目的,補充增加先前技術的內容。
例外者,若經檢索發現更為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先前技術,允許補充增列該先前技術並刪除不相關的先前技術,由於這種修正僅涉及先前技術而不涉及發明本身,故允許於說明書及圖式中增加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
4.1.4發明內容
4.1.4.1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除偶然發現但具有技術性之發明、開創性發明、或簡單技術之發明,得不記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外,就申請時說明書已記載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進行修正,須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當說明書所記載之解決問題有關的內容,不能對應發明功效、技術手段或反映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時,應修正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刪除增進壓力強度方法的請求項,僅保留增進剪力強度方法的請求項,則發明內容中所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能夠解決先前技術所存在的壓力強度以及剪力強度不足之問題」,應配合修正為「能夠解決先前技術所存在的剪力強度不足之問題」。
原則上,不允許為了配合審查人員所引證之先前技術,而改變原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除非改變後之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此外,若發明內容已記載發明目的,可允許修正發明目的以對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技術手段。
4.1.4.2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之修正,如關於操作方法、操作條件、反應條件、元件構造或實施方式的修正,或為了對應申請專利範圍所作的修正,若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可允許修正。例如對於「操作」的修正,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實施例的功能、效果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可允許修正。另外,若申請時說明書、圖式未記載所生成化合物本身固有之熔點、分析值等物化性質,但已提供能夠確認該化合物之相關資料,且該化合物之物化性質係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知者,亦允許修正。
此外,在未改變原來技術手段的前提下,允許對該部分作文字上的修飾或統一技術用語的修正。
4.1.4.3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修正後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須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故增加新功效或改變為不同功效的修正,一般而言,將會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增加新物質或已知物質的意外效果或組合物的相乘作用,其本身可能構成一種新的用途發明。又例如原來提出申請的發明是關於清潔羊毛布料的方法,主要在於以特殊之液體處理布料,此時如增加敘述具有保護衣料免於蛀蟲損害之優點,係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屬新事項。此外,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揭露發明的結構、操作及功能等技術內容,雖未提及或未充分提及功效,若能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該結構、操作及功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該功效之闡明亦不構成新事項。
就原有之數值範圍、實驗數據作修正或說明該數值範圍之測量方法、使用的標準、設備、器具,若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所記載之技術內容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不屬新事項,但申請時說明書並無記載關於某功效之實驗數據時,若於修正時藉引進新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其功效,因為該新的實驗數據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故屬新事項。
當修正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時,可修正限縮發明的功效以對應之。此外,對於組合物之某一或某些功效不佳的適用範圍可以刪除,刪除部分功效的結果,將不會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一種用於消滅棉鈴蟲與玉米蚜蟲之農藥」,其消滅玉米蚜蟲之效果不佳,可修正為「一種用於消滅棉鈴蟲之農藥」,以縮減用途。
4.1.5圖式簡單說明
申請時之說明書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或圖式簡單說明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時,得修正圖式簡單說明。
4.1.6實施方式
發明的實施方式雖得以較佳的實施例具體說明之,但在說明書中修正實施例,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例如允許增加記載以商品名表示的某已知原料的化學結構、組成或說明某數據的已知標準測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標準設備、器具)。又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已明確記載,但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或揭露不足之實施例,可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該實施例之內容載入於說明書及圖式中。
若申請時說明書之實施方式並未充分揭露或實施例過少,而申請專利範圍亦無明確記載或過於空泛,致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實施其內容或預測其結果時,增加新的實施例(即使是最佳實施例)用以證明能據以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或證明該發明之功效,應視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因為所增加的實施例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故屬新事項。
修正時增加材料之特定實施例,通常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對於由數個成分組成的橡膠結構,不允許增加「得加入另一成分」之敘述;同樣的,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記載裝設在彈性支撐物上的一個裝置,但未明確揭露特定種類的彈性支撐物,此時不允許修正敘述為「裝設在一螺旋狀彈簧上之裝置」。惟若根據申請時之圖式及通常知識,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理解「彈性支撐物」明顯是指「螺旋狀彈簧」時,得允許將「彈性支撐物」修正為「螺旋狀彈簧」。
在說明書中補充說明原有實施例之出處(來源),通常可認為未引進新事項。
4.1.7符號說明
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明確記載或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符號或說明,得藉修正於符號說明欄加入該等記載。
4.2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若有不符合記載要件情事,例如請求項不明確(包括請求項與說明書不一致、請求項之不確定用語等原因而導致不明確),或由於其他因素(如申請人主動申請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誤記之訂正等)而提出修正時,該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即仍須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4.2.1允許的增加
增加後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情況,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而該技術特徵已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者。亦即對於請求項中某技術特徵再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技術特徵,以作進一步限定時,得將已揭露於說明書及圖式內(包括形式上所記載之內容以及形式上未記載而實質上已明確隱含之內容),但未記載於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增加於請求項中。另應注意對於以附加條件附加之技術特徵,須與原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有關者。
例如:原請求項記載「使A與B反應」,若申請時說明書已明確記載使A與B在C的存在下反應之技術特徵,該C的存在與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有關,則該請求項可修正為「使A與B在C的存在下反應」。
又例如:原請求項係記載「鉛筆之一端設有橡皮擦」,雖然「筆芯」元件於形式上未記載於說明書中,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瞭解鉛筆本身已單獨隱含有筆芯而沒有其他的涵義,而筆芯是達到鉛筆書寫目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固有功能,故可以在說明書中增加筆芯元件之敘述,並將該請求項修正為「鉛筆中心內含有筆芯,並於一端設有橡皮擦」。
(2)將僅揭露於圖式而未揭露於說明書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原請求項中,或另形成新的請求項,若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原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這種修正須同時將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載入說明書中。
(3)申請專利範圍未涵蓋說明書之部分標的或另一個實施例時,將該標的或實施例併入記載於某一請求項中,或另外增加一項或多項請求項,以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係記載利用半導體之電路,而說明書除記載利用半導體電路外,另記載有利用真空管電路之實施例時,可將該實施例補充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4)增加數值限定。例如:在說明書中若已明確記載「24~25℃」之數值,可將該數值限定載入請求項中。
(5)馬庫西(Markush)記載形式的請求項,在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中對於化學物質若係以多個選擇群之組合方式記載,且已經敘述其中一個特定組合選項的使用時,將該特定組合選項載入請求項中。
(6)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若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已記載界定該物之部分物化數據時,將該物化數據增列於請求項中。
4.2.2允許的刪除
刪除後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的情況,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刪除一項或多項請求項。刪除的原因例如:某一請求項與先前技術重疊、兩請求項實質相同且屬同一範疇而不符簡潔之規定、不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說明書所載之內容不明確或不充分而不足以將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延伸至某一請求項、因發明內容之修正限縮導致某請求項不能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等。但應注意刪除後請求項之標的名稱、範疇與說明書之一致性。
(2)刪除獨立項並改寫其附屬項為新的獨立項,或合併獨立項與其附屬項成為新的獨立項,以對原獨立項作進一步減縮。
(3)刪除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後仍能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者。惟為避免刪除後的結果引進新事項,則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的認定已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a.該技術特徵不是被解釋為必要的;
b.該技術特徵的功能於解決技術問題上並非是不可或缺的;
c.刪除該技術特徵之同時可不須藉修正其他的特徵來作補償。
(4)以擇一形式(或馬庫西形式)記載的請求項,自請求項中刪除部分選項時,若修正後之請求項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5)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商業性宣傳詞句。
(6)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非屬技術特徵之功效、用途等非必要事項。原則上請求項之每一技術特徵均應以結構、條件或步驟表現,除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外,不得描述不必要之事項,故除了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以及僅能以性質、功能、效果、用途始能更明確界定物之請求項以外,若請求項記載非屬技術特徵之功效、用途等不必要事項時得予刪除,惟在說明書中仍應保留該功效、用途等事項,以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揭露方式,並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7)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因為該等被排除之內容並非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惟若無法以正面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不視為引進新事項。
例如請求項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說明書中對應記載多個選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若其中包含某個選項之發明已為先前技術,為避免與先前技術重疊,得允許於說明書中刪除該選項,而於請求項中以排除(例如不包含、不包括、除外)該選項之方式予以修正,即以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上位概念技術特徵,雖然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即被排除之先前技術,惟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於上述情況,即使申請時說明書中未揭露該先前技術,亦允許於說明書及請求項之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中直接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負面表現方式予以修正,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上述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限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惟「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不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此外,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申請人於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4.2.3允許的變更
變更後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情況,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變更為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
修正後的事項除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記載者外,以下兩種情形亦可認為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內的修正:
a.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刪除界定下位概念之部分限制條件,雖形式上產生概念的上位化,但能證明該刪除的限制條件沒有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且該刪除的結果明顯未引進新的技術意義,或該刪除的限制條件對於該下位概念而言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附加物。
b.經檢視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例如經由實施方式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明確得知申請專利範圍中修正後之技術特徵,其界定的上位概念發明或下位概念發明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已經揭露的事項。
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界定發明的技術特徵上位化的結果,若包含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未揭露的事項,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銅」,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銅」變更為較上位的「金屬」,變更的結果將引進除了「銅」以外的金屬元素;同樣的,申請專利範圍中界定發明的技術特徵下位化的結果,若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未記載的特定事項,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金屬」變更為較下位的「銅」,雖然「金屬」包含「銅」等各種不同元素,但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意指該「金屬」係特定的元素「銅」,以上兩種修正均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例1:將上位概念「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時」變更為下位概念「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而產生負訊號時」,由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當控制裝置未設定在正常操作而持續一時段沒有正訊號時,會產生重置之訊號,經修正後增加限制條件「而產生負訊號」導致重置之訊號是基於負訊號所產生而非由於沒有正訊號,但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並未提及該事項,故不允許這種變更界定發明之限制條件的修正。
例2:將下位概念「由構成源極及汲極之摻質擴散區域」變更為上位概念「由構成源極及汲極之摻質區域」,由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記載本發明所構成活性區域之半導體層係由一特定材料所構成之特定結構,原請求項雖記載由「摻質擴散區域」構成源極及汲極之下位概念,惟顯然任何的摻質區域已足以表示可構成源極及汲極區域,將下位概念本身所包含之限制條件用語「擴散」刪除,變更為上位概念後不致影響發明之技術意義,且本案例之下位概念可認為已揭露上位概念,故允許這種擴大界定發明之限制條件的修正。
例3:將上位概念「錄放裝置」變更為下位概念「碟形錄放裝置」,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一種CD-ROM光碟播放裝置之實施例,由其他記載內容之揭示,例如敘述本發明在錄放裝置未接收執行指令時,藉調整電力供應以減少電池消耗量,則該發明顯然不僅適用於CD-ROM光碟播放裝置,同時也適用於任何其他碟形錄放裝置,故允許這種減縮部分界定發明之限制條件的修正。
例4:將上位概念「加工件」變更為下位概念「矩形加工件」,增加限制條件「矩形」,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玻璃基板、晶片及其他加工件,係以覆膜裝置進行薄膜塗佈,雖然幾乎所記載的實施例均呈現實質上為方形加工件,但典型的玻璃基板顯然是矩形,因此允許這種減縮部分界定發明之限制條件的修正。
(2)請求項數值限定之變更
a.由較寬的範圍減縮為實施例所界定的較佳範圍。例如:原請求項記載某化學方法之反應條件為pH=6~12,說明書之實施例中所述較佳範圍為pH=6~8,若pH=10~12之反應條件已為先前技術所公開,使較寬的範圍所界定的pH值不具新穎性時,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為pH=6~8的範圍。但不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為pH=6~9,因說明書並未明確記載pH=6~9。另外,對於有關n=1~x正整數之敘述情況,由於其中之正整數均屬已明確記載,因此允許由較寬的範圍減縮為其中較佳的範圍。
b.由較窄的範圍擴大為實施例所界定的較佳範圍。例如:原請求項記載包含有效成分X之瞬間凝固接著劑,其特性為具有HLB值(親水性–親油性平衡值)為9~11,若說明書之實施例已經記載數個包含有效成分X之瞬間凝固接著劑,其具有HLB值範圍為7.5~11時,允許修正請求項重新界定HLB值為7.5~11。
c.有關變更請求項記載之數值範圍上、下限端點值,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則非屬引進新事項,允許修正。(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的端點值已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i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已包含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數值範圍內。例如:原申請專利範圍除記載某溫度為20℃~90℃,申請時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還記載20℃~90℃範圍內的特定值40℃、60℃和80℃,則允許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溫度範圍修正為40℃~80℃、60℃~80℃或60℃~90℃。
d.採用負面表現具體數值的方式進行修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數值固屬新事項,惟若該數值屬於先前技術,例外允許以排除(例如不包含、不包括)的記載方式修正之。例如:原請求項記載某一數值X1=600~10000,先前技術之範圍為X2=240~1500,因X1=600~1500與X2部分重疊而不具新穎性時,由於數值1500並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故不允許將該數值包含在內而將請求項變更為X1=1500~10000。但例外允許藉排除重疊部分之記載方式,將請求項所記載之數值範圍修正為「X1>1500~10000」或「X1=600~10000,但不包括600~1500」。
e.數值明顯誤記之修改。(參照第九章「3.3.1誤記之訂正」)
(3)將請求項某技術特徵置換為說明書中針對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組成或構造。例如:將請求項之「交通信號裝置」置換為說明書所對應記載之「LED、面板、倒數計時器構成之信號燈」。
(4)變更獨立項之範疇、標的名稱或技術特徵以對應相關的其他修正。
(5)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限定部分,以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並準確反映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
(6)對於獨立項詳述某技術特徵或附加某技術特徵所形成的另一個獨立項,為更明確、簡潔起見,將其改寫為附屬項的記載形式。
(7)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之二獨立項,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使請求項之記載明確、簡潔,以引用排序在前之另一請求項的方式,改寫為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
(8)將二段式撰寫形式改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改為二段式之撰寫形式。
(9)二段式撰寫形式將特徵部分與先前技術共有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或將前言部分有別於先前技術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10)原請求項係以特定功能表示結構、材料或動作之技術特徵的方式,亦即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時,變更為對應該功能於說明書中已明確記載之結構、材料或步驟,但補充的實施例除外。
(11)以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包括形式上所記載以及形式上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取代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者。
(12)有關化學組成物發明之請求項原係以開放式連接詞記載時,修正為封閉式連接詞記載者。
4.3摘要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此外,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不符前述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摘要之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若說明書已揭露各種化學式,始得在發明摘要中修正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4.4圖式
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圖式之揭露方式不符合規定或揭露不充分時,應以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如申請人修正圖式,則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揭露雷射筆之正面形狀,但未揭露筆尖橫向剖面形狀,由於雷射筆尖之橫向剖面可能有圓形、弧形、星形等各種形狀,使射出之雷射光呈現不同圖案,惟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揭露該等形狀,修正後增加圖式表示該雷射筆尖之橫向剖面形狀呈弧形,將導致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又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已明確記載半導體元件的尺寸,而說明書中亦記載所使用之機台及量測時所在位置,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尺寸數值係與量測時所使用之機台及量測時所在位置有極大關連性時,允許增加機台及位置之圖式。
以下所舉之修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已記載之技術特徵或實施例,但圖式未揭露時,增加繪製於圖式中。
(2)當申請時說明書所引述之先前技術經允許修正為更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先前技術時,將原圖式中先前技術的圖式配合修正為更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圖式。
(3)當申請時說明書在不涉及發明本身的原則下,經修正增加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時,在圖式中配合增加該先前技術相關的圖式。
(4)圖式未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時,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5)圖式之修正部分,於申請時說明書的文字說明中已經清楚表達者。
(6)申請時說明書的文字說明表達不夠清楚,或文字不足以表達說明書內容,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之文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得修正圖式,以助於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
(7)圖式中的元件符號與申請時說明書或修正後的說明書不一致時,重新編號。
(8)圖式的圖號與申請時說明書或修正後的說明書之圖式簡單說明不一致時,重新編號。
(9)將圖式中所揭露有關技術內容的文字載入說明書中,或刪除圖式中不必要之詞語和註解。
(10)圖式(或照片)太小,在說明書已明確記載之狀況下,為使圖式(或照片)之局部結構更為清楚,增加該局部結構放大圖,或以放大之全圖(或照片)取代。
(11)說明書因修正刪除某些內容時,同時刪除對應圖式,惟自圖式中刪除對應的多餘部分有困難時得予保留。
(12)將圖號Fig 1修正為第一圖、圖一或圖1。
(13)將上下或左右倒置之圖式修正為正確圖式。
5.不允許的修正
5.1不允許的增加
(1)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另行再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記載之技術手段。例如:申請某一物品構造的發明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對該物品的外部形狀有明確且充分揭露,修正後增加物品內部構造的敘述。又例如:申請時說明書已明確且充分揭露某化學物質,但未記載化學物質之製法,修正後增加其製法。
(2)對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明確或未充分揭露的內容,增加明確且充分揭露的技術內容,使能據以實現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內容,但該技術內容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導致引進新事項。
(3)增加通常知識中之技術,但非屬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的,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例如:一種攀登電線桿的可攜式梯子,經由扭動梯身即可移動梯子,經修正在梯子頂部增加一勾件的特殊結構,以便於在扭動梯身時能夾緊或鬆開電線桿時更為安全,雖然該勾件係屬通常知識,但並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增加該勾件結構,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4)增加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所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用途或功效。
例如:「一種殺蟲之農藥」,其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記載除草劑之用途,經修正為「一種殺蟲之農藥及除草劑」。
(5)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提及的附加成分,導致引進申請時所沒有之特殊效果。
(6)增加的技術特徵是經由測量圖式所得到的數值。
(7)增加圖式,但此圖式所表達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
5.2不允許的刪除
(1)從說明書中刪除某些內容,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例如:一種多層疊合板,其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之結構係外層為聚乙烯,刪除該外層聚乙烯之敘述,使修正後的疊合板完全不同於原來的疊合板。
(2)刪除原請求項之部分技術特徵,減少限定條件,而該技術特徵在說明書及圖式中已經明確的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例如:將「有肋條的壁板」刪除部分必要技術特徵「有肋條的」而修正為「壁板」,後者並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中,且使原來僅限於有肋條的壁板擴大為各種壁板。
(3)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以及僅能以性質、功能、效果、用途始能更明確界定物之請求項,刪除其中已經明確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性質、功能、效果、用途等用語,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5.3不允許的變更
(1)由上位概念發明變更為下位概念發明,而該下位概念發明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例如:將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上位概念「以波動(wave motion)照射」變更為下位概念「以低劑量X-射線照射」,但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以產生波動之裝置量測材料集中應力之分布情形,並未記載「以低劑量X-射線照射」,且以波動照射的方法可能隱含除了低劑量X-射線照射外,還有例如使用超音波掃描顯微鏡等事項,「以低劑量X-射線照射」非修正前所明確定義之特定事項,故非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2)變更發明之範疇,而該不同範疇之發明內容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改變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技術特徵,使改變後的技術內容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例如:一種煤灰陶粒熱窯燒結設備,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熱窯壁為中間設有保溫層的內、外壁」,經修正將其中之保溫層改變為「高溫蒸氣通道」,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內、外壁中間實際上是高溫蒸氣通道。
又例如:一種自動封罐機之結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於轉盤上方中央以四層凸輪裝置配合八具捲臂裝置」,經修正將其數量改變為「三層凸輪裝置」及「六具捲臂裝置」,由於凸輪裝置及捲臂裝置可能包括各種不同數量之組合,「三層凸輪裝置」及「六具捲臂裝置」之事項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4)將申請專利範圍部分技術特徵用語置換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即使該事項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先前技術,但並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或隱含之特定事項,以致置換的結果會導致變更申請標的以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將「金屬」置換為「碳纖維複合材料」,後者雖屬先前技術,但並非前者明確記載或隱含之特定事項;即使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記載「金屬及相近強度之複合材料」,由於相近強度之複合材料除了碳纖維外尚有可能是玻璃纖維、硼纖維等材料,「碳纖維複合材料」亦非屬明確記載或隱含之特定事項,因此,將「金屬」置換為「碳纖維複合材料」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5)將不具有技術性之發明(亦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並非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而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者),變更為具有技術性之發明。
(6)將不能實施之發明,經由修正為能實施發明之技術內容。
例如:一種手工具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依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之記載內容並無法操作使用,藉修正改變為可操作實施的步驟,因改變的內容並非已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7)由不明確的內容改為明確的內容而引進新事項。
例如:有關一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僅記載在「較高的溫度」之反應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當申請人從審查意見通知函中得知所引證的先前技術已記載在50℃下進行同樣的聚合反應,始將申請時說明書中「較高的溫度」修正為「高於50℃的溫度」,雖然「高於50℃的溫度」可認為係包括在「較高的溫度」範圍內,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能瞭解較高的溫度所隱含的意義僅限定在「高於50℃的溫度」,因此,這種修正會引進新事項。
(8)有關化學物質之發明,若原先係以物理或化學性質予以界定,其後得知該物質之化學結構式,而進一步增列該化學結構式者。
(9)為避開引證的先前技術而修正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雖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但不能為申請時說明書所支持,或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分內容相牴觸者。
6.審查注意事項
(1)當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兩個以上不一致的事項,若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明顯的瞭解到何者為正確時,得允許將不正確事項修正為正確事項。又若申請時說明書與圖式間有不一致之情事時,亦應修正使其一致。
(2)申請時以外文說明書、圖式先行提出申請,並在指定期間內補正未超出外文本範圍之中文本者(參照第八章第2.2節),嗣後對該中文本提出修正時,判斷該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應以該中文本為比對之基礎。
(3)若申請人所提出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應以審查意見通知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之申復理由不成立或未再提出修正,得以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作成核駁審定。
(4)申請人僅提出修正本,但對於所提出的修正內容未附帶敘明理由或未指出係修正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何處,而審查人員無法確認該修正的內容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間的對應關係時,可認定該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5)申請人提出多次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最近一次之修正本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判斷其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惟若申請人提出多次不同修正處之修正頁時,應逐次審查。
(6)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記載的事項不屬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一部分,不能作為判斷修正時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露範圍之比較依據。
(7)申請人修正時增加發明的新功效、新用途、新的實驗數據、新的實施例或非針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本身之修正,而係提出與技術內容有關之補充資料時,不得載入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作為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的依據,亦不屬於本章所述修正之事項,該資料僅能供審查專利要件之參考。
7.案例說明
例1.上位概念改為下位概念—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油性固態化粧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油性固態化粧組成物,其包含下列主要成分:油溶性高分子物質、沸點在280℃以下之揮發性油溶液及固態潤滑油。
2.如請求項1所述之組成物,其中之油溶性高分子物質係乙烯單體與C8以上長鏈烷基之共聚物。
3.如請求項1所述之組成物,其中之油溶性高分子物質係選自聚異戊二烯(polyisoprene)、乙烯丙烯橡膠(ethylene propylene rubber)、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thylene-vinylacetate copolymer)及聚丁二烯(polybutadiene)等類似橡膠聚合物(rubber-like polymer)之油溶性高分子物質所組成。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油性固態化粧組成物,其包含油溶性高分子物質,沸點在280℃以下之揮發性油溶液及固態潤滑油為主要成分,該油溶性高分子物質是乙烯單體與C8以上長鏈烷基之共聚物,以及選自聚異戊二烯、乙烯丙烯橡膠、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及聚丁二烯等類似橡膠聚合物。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請求項中所記載之事項已記載於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油溶性高分子」是修正前之請求項1所記載界定發明的事項,而「乙烯單體與C8以上長鏈烷基之共聚物」及「選自聚異戊二烯、乙烯丙烯橡膠、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及聚丁二烯等類似橡膠聚合物」已分別記載於修正前之請求項2及請求項3中,因此修正後未引進新事項。
例2.上位概念改為下位概念—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熱塑性樹脂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具耐燃性之熱塑性樹脂組成物,包含100重量份之熱塑性樹脂及50~200重量份之磷酸鹽。
〔說明書〕
……本發明中之磷酸鹽能有效增進熱塑性樹脂之耐燃性……。例示之熱塑性樹脂為聚酯(polyester)樹脂及聚醯胺(polyamide)樹脂。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具耐燃性之熱塑性樹脂組成物,包含100重量份之縮合熱塑性樹脂及50~200重量份之磷酸鹽。
〔說明書〕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請求項係將上位概念「熱塑性樹脂」修正為申請時說明書未記載之下位概念「縮合熱塑性樹脂」,惟「熱塑性樹脂」除了「縮合熱塑性樹脂」外,尚包括加成熱塑性樹脂,且「聚酯樹脂及聚醯胺樹脂」之上位概念尚有諸如鏈狀熱塑性樹脂、熱塑性合成樹脂等,不能認為修正後之「縮合熱塑性樹脂」係自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熱塑性樹脂」及「聚酯樹脂及聚醯胺樹脂」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因此認定在修正後引進新事項。
例3.上位概念改為下位概念—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電子控制之遊戲機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電子遊戲機,……。
〔說明書〕
……在操作傳統的遊戲機時,使用者藉著投入遊戲媒體(例如代幣及鋼珠)玩遊戲,遊戲機可吐出遊戲媒體當作獎品。
……對於本發明的遊戲機,藉投入遊戲媒體(例如代幣及其他)……其實施例為使用代幣之投幣式遊戲機,該遊戲機亦可使用鋼珠作為遊戲媒體。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在操作傳統的遊戲機時,使用者藉著投入遊戲媒體(例如代幣及鋼珠)玩遊戲,遊戲機可吐出遊戲媒體當作獎品。
……對於本發明的遊戲機,藉投入遊戲媒體(例如代幣及其他)……其實施例為使用代幣之投幣式遊戲機,該遊戲機亦可使用鋼珠或使用儲存現金金額之遊戲卡作為遊戲媒體。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上位概念用語「遊戲媒體」僅例示為代幣及鋼珠,但是細分「遊戲媒體」一詞係包含了儲存紙鈔、代幣數量、現金金額之記憶卡匣,或儲存代幣數量、鋼珠、現金金額之遊戲卡等涵義,然而從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上位概念「遊戲媒體」不能瞭解或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涵義僅限定在修正後之下位概念「使用鋼珠或使用儲存現金金額之遊戲卡」之事項。
例4.改變上、下位概念—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消化器官用藥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由甲氰咪胍(cimetidine)拮抗劑組成之消化器官用藥。
2.如請求項1所述之消化器官用藥,其係由組織胺H2受器拮抗劑(histamine H2 antagonist)組成。
〔說明書〕
……本發明用藥對於消化器官方面能發揮其效用,其用法與組織胺H2受器拮抗劑相同。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由甲氰咪胍拮抗劑組成之消化性潰瘍用藥。
〔說明書〕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消化性潰瘍用藥」係修正前「消化器官用藥」之下位概念。由於「消化器官用藥」同時包括例如幫助腸胃消化之藥物以及舒緩因腸胃潰瘍所引起疼痛之藥物,但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揭露該療效或用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不能由上位概念「消化器官用藥」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下位概念「消化性潰瘍用藥」。
雖然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消化性潰瘍用藥」係修正前「組織胺H2受器拮抗劑」之上位概念,然而,其他的藥物例如「胃分泌液抑制劑」也是「組織胺H2受器拮抗劑」的上位概念,而「消化性潰瘍用藥」並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由下位概念「組織胺H2受器拮抗劑」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上位概念「消化性潰瘍用藥」。
例5.下位概念改為上位概念—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螺旋彈簧支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螺旋彈簧支撐物,……。
〔說明書〕
……,螺旋彈簧支撐物……。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包括螺旋彈簧等彈性元件之支撐物……。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雖然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於修正前、後並無變動,但申請時說明書之發明內容所記載之「螺旋彈簧支撐物」(下位概念),經修正後改為「包括螺旋彈簧等彈性元件之支撐物」(上位概念),屬於由下位概念之發明修正為上位概念之發明,雖然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仍限制在具體的螺旋彈簧支撐物,但發明內容由原先具體的螺旋彈簧支撐物,修正擴大至一切可能的彈性元件支撐物,故可認為引進新事項。
例6.二段式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裝置,包含A、B、C,
其中,
A為……(具體敘述A之內容與連結關係),其改良在於:
B為……(具體敘述B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C為……(具體敘述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說明書〕
……(具體敘述A、B、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裝置,包含A、B、C,
其中,
A為……(具體敘述A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B為……(具體敘述B之內容與連結關係),其改良在於:
C為……(具體敘述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說明書〕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請求項係將原列於特徵之一部分改載於前言部分,修正後並未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7.改變數值限定—馬庫西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氟苯甲醇(Fluorobenzyl alcohol)
〔申請專利範圍〕
……n是2至5之間的整數。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n是3至5之間的整數。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由於「n是2至5之間的整數」與「n是2、3、4或5」兩者之表達方式雖有不同,但意義相同;同理,「n是3至5之間的整數」與「n是3、4或5」之意義亦相同。就本案例而言,將「n是2、3、4或5」之記載修正為「n是3、4或5」僅是對於多個選擇的部分刪除,刪除後的事項可認為已記載於修正前之說明書,故將「n是2至5之間的整數」改為「n是3至5之間的整數」並未引進新事項。
例8.改變數值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中空微型體(hollow micro body)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空心且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包含實質規則狀為200至10000μm之直徑及實質規則狀為0.1至1000μm之厚度。
〔說明書〕
……該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依最終之需要可有不同之直徑及厚度,直徑為200至10000μm,最佳是500至6000μm;厚度為0.1至1000μm,最佳是0.5至400μm。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空心且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包含實質規則狀為500至6000μm之直徑及實質規則狀為0.5至400μm之厚度。
〔說明書〕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將修正前之說明書所載空心且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之直徑及厚度之數值範圍,修正限定為申請時說明書已明確記載的「最佳範圍」數值,由於修正後之數值範圍與修正前之說明書已記載之事項一致,故未引進新事項。
例9.改變數值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安定化之間苯二酚混合劑(stabilized resorein compounding agent)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安定化之間苯二酚混合劑,包含以黏性礦物為基質添加0.001~2wt %乳酸所形成之間苯二酚混合劑。
〔說明書〕
……作為乳酸混合劑0.05~2wt %之值是可預期的。(未記載0.1wt %及1wt %之值)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安定化之間苯二酚混合劑,包含以黏性礦物為基質添加0.1~1-wt %乳酸所形成之間苯二酚混合劑。
〔發明內容〕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既未記載0.1wt %,亦無記載1wt %,且其數值範圍未特別指定為「0.1~1wt %」。由於該0.1~1wt %之數值限定不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因此修正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0.改變數值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
〔說明書〕
……實施例1記載之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a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3,500cP;實施例2記載之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b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10,000cP。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0,000cP。
〔發明內容〕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雖記載2個實施例之黏著劑組成物的黏度分別為3,500cP及10,000cP,惟並未揭露該黏著劑組成物之黏度範圍。由於該3,500cP至10,000cP之數值範圍限定不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因此修正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1.改變數值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0,000cP。
〔說明書〕
……記載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範圍為3,500cP至10,000cP;另有實施例記載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12,000cP。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壓感性黏著劑組成物,其包含可交聯的丙烯酸系聚合物;多官能性交聯劑;及多官能性丙烯酸酯,其於室溫的黏度為3,500cP至12,000cP。
〔發明內容〕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雖記載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範圍為3,500cP至10,000cP,且記載黏著劑組成物在室溫所量測的黏度為12,000cP之實施例。由於該10,000cP至12,000cP之數值範圍未包含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數值範圍內,不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因此將黏度範圍為3,500cP至10,000cP修正為3,500cP至12,000cP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2.改變構造而增加功效—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小鋼珠計數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小鋼珠計數裝置,包含置入一種元件,該元件於每一次拉下的動作,可使圓筒型通道中的一個小鋼珠落入通道中途所設較小鋼珠直徑稍大的小洞,以計算該元件被拉下的頻率。
〔說明書〕
……在本發明中,小鋼珠係經過一圓筒型通道,在通道中途設有一個小洞,其內徑較小鋼珠直徑稍大,並由一可活動之元件堵住小洞,當每一個小鋼珠經過該小洞時,若元件往下拉一次,可使小鋼珠落入小洞,以達到正確的計數。
於實施例中,由於該被拉下元件之頂部係形成斜面,故該小鋼珠不易被刮傷。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小鋼珠小鋼珠計數裝置,包含置入一種元件,該元件之頂部於接觸小鋼珠之部分形成斜面,該元件於每一次拉下的動作,可使圓筒型通道中的一個小鋼珠落入通道中途所設較小鋼珠直徑稍大的小洞,以計算該元件被拉下的頻率。
〔說明書〕
……在本發明中,小鋼珠係經過一圓筒型通道,在通道中途設有一個小洞,其內徑較小鋼珠直徑稍大,並由一可活動之元件堵住小洞,當每一個小鋼珠經過該小洞時,若元件往下拉一次,可使小鋼珠落入小洞,以達到正確的計數,由於該被拉下元件之頂部係形成斜面,故該小鋼珠不易被刮傷。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係將申請時說明書實施例的敘述事項載入請求項中作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此外,修正後於實施例記載之發明功效上雖有修正,但其係已記載於修正前之說明書中,故此種修正未引進新事項。
例13.增加功效—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具有天線之汽車擋風玻璃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具有天線之汽車擋風玻璃,包含具有天線之作用之透明傳導性薄膜,其佈滿整個擋風玻璃表面,且連接至汽車收音裝置及天線強波器之電源。
〔說明書〕
……如上所述,透明傳導性薄膜具有天線及加熱器雙重作用。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如上所述,透明傳導性薄膜具有天線、加熱器及隔熱作用。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說明書對於透明的傳導性薄片增加敘述其亦有隔熱之作用,惟即使透明的傳導性薄膜已知其具有隔熱之作用,但在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並未揭露其具有隔熱之作用,因此該事項不能被認為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故修正後引進新事項。
例14.增加構造及功效—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及圖式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熱熔接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熱熔接方法,在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上設有圓錐孔之突起面,在該突起部分嵌入止著板,並壓入於圓錐孔之突起部分之加熱框,而加以按壓接合。
〔說明書〕
……本發明因具有前述技術內容,所以於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之圓錐孔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板,以使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上之止著板能牢固地加以固定。
〔圖式〕
……(加熱框之突起部分揭露有環狀部分)
修正後之說明書及圖式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本發明因具有上述技術內容,所以於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之圓錐孔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板,以使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上之止著板能牢固地加以固定。此外,在加熱框之突起部分之圓周設置環狀部分,加熱框之按壓可使突起變形具有變形形狀為均一之功效。
〔圖式〕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說明書增加敘述加熱框設置有環狀部分之構造及其功效,可產生申請時說明書所未揭露之特殊效果。雖然申請時說明書未以文字敘述該圓環部分之作用,但原圖式中之加熱框已揭露圓環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圖式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構造及功效,因此未引進新事項。
例15.增加構造—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打樁及拔樁機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打樁及拔樁機,包含一主體,藉夾住先前已打入之樁並連續打入新樁以形成一樁線,以及一導板結合至該主體並具有一導引面置於與該樁線設定的方向一致,以引導新樁沿著導引面打入。
〔說明書〕
……打樁及拔樁機之主體包含若干夾鉗以夾住若干打妥之樁,以及一壓盤以打入一新的鋼樁。此外,該主體設有一導板以引導打入新樁,而該導板的一側係一導引面,該導引面設置與所欲配置的樁線方向一致,而新樁沿著導引面被打入土中。導板前端裝設有一雷射震動儀,該雷射震動儀可發出雷射光。數值標示至所配置的樁線,於樁線終點設有一目標如同相機般接收雷射光。
在本案例中,導板被選定設於主體上的位置,使雷射震動儀所發出之雷射光照射至目標上。導板與樁線一致,以便導引面可引導打樁。
……該雷射光自雷射震動儀射出以直線移動,利用其特性使打入的樁藉固定的導板很容易且準確的保持在樁線正確的方向……。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打樁及拔樁機,包含一主體,藉夾住先前已打入之樁並連續打入新樁以形成一樁線,以及一導板結合至該主體以引導新樁的打入,並以一雷射震動儀設置於該導板上,其特徵為該導板結合至主體的位置可被選定,以使雷射光投射至所設定樁線終點之目標上。
〔說明書〕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描述「該雷射光自雷射震動儀射出以直線移動,利用其特性使打入的樁藉固定的導板很容易且準確的保持在樁線正確的方向」,該敘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照(修正後)雷射震動儀設置於該導板上的此一功能得以瞭解(與設置的位置無關),因此可認為修正後之請求項的記載及修正前之說明書的記載均已考慮「導板的前端設置一雷射震動儀」。
此外,修正前之說明書既然可被認定為「一雷射震動儀設置於導板上」,因此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的事項已是修正前之說明書所揭露的,故其修正並未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6.增加構造—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紙張送出裝置
〔說明書〕
……,紙張可在軸上之滾輪及與滾輪相對之引導件之間被抓取及運送,該紙張藉所設引導件從軸向滾輪的外周緣送至內部,以形成波浪狀及呈拉緊狀態。
〔圖式〕
……(揭露滾輪及引導片在軸向中交錯設置)
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同)
〔說明書〕
……,紙張可在軸上之滾輪及與滾輪相對之引導件之間被抓取及運送,該紙張藉軸向交錯設置的滾輪與引導片,以及藉所設引導件從軸向滾輪的外周緣送至內部,以形成波浪狀及呈拉緊狀態。
〔圖式〕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說明書所增加的敘述「藉軸向交錯設置的滾輪與引導片」可由修正前之圖式所揭露的「滾輪及引導片在軸向中交錯設置」以及說明書中的敘述「藉所設引導件從軸向滾輪的外周緣送至內部,以形成波浪狀」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故修正後未引進新事項。
例17.增加構造—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閃爍開關自動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閃爍開關自動裝置,包括使用一繼電器以驅動一接觸片,而接通/切斷一燈泡電路,藉由延遲性光導電元件從燈泡接收一部分光線以控制該繼電器。
〔說明書〕
……(Es)係一直流電源,不同的閃爍開關經由一雙金屬片切換閥,其不須機械式接觸,因此較少導致失誤。又藉由改變光導電元件或繼電器之反應屬性,使閃爍之時程間距得以改變……。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閃爍開關自動裝置,包括使用一含有並聯可變電容之繼電器以驅動一接觸片,而接通/切斷一燈泡電路,藉由延遲性光導電元件從燈泡接收一部分光線以控制該繼電器。
〔說明書〕
……(Es)係一直流電源,不同的閃爍開關經由一雙金屬片切換閥,其不須機械式接觸,因此較少導致失誤。又藉由改變光導電元件或繼電器之反應屬性,使閃爍之時程間距得以改變……。此外,當一可變電容與繼電器並聯時,能藉由控制電容量而得以容易調整。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增加「當一可變電容與繼電器並聯時,能藉由控制電容量而得以容易調整」的敘述,雖然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欲使閃爍之時程間距得以改變,只要將可變電容與繼電器並聯即可改變其反應屬性,並得到容易調整的固有功效。然而,由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揭露並聯一可變電容,因此修正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8.改變構造—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緩衝器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緩衝器,包含由人造樹脂之緩衝物質所製成之彎曲突出物,以形成所需要之形狀,以及設置一個能固定該彎曲形狀之裝置,使該緩衝器能保持所需要之形態。
〔說明書〕
……該彎曲突出物之彎曲部位係由軟性人造樹脂製成,藉一能固定彎曲形狀之裝置以保持其形態。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緩衝器,包含由人造樹脂之緩衝物質所製成之彎曲突出物,以形成所需要之形態,以及運用一黏性膠帶黏貼在彎曲部位。
〔說明書〕
……該彎曲突出物之彎曲部位係由軟性人造樹脂製成,藉運用黏性膠帶黏貼在彎曲部位。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係將固定彎曲形狀之裝置限定於「黏性膠帶」,但並未指出所使用之固定其彎曲形狀的特定裝置。雖然黏性膠帶是公眾所知悉可應用於固定形狀的技術,但黏性膠帶並非唯一固定形狀的手段,由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固定彎曲形狀之裝置」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黏性膠帶」,因此修正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19.減少步驟—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類固醇(steroid)的製備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δ-甲基-合-異雄酮-4-乙氧-17β-醇-3-酮(delta-methyl-and-rosterone-4-acetoxy-17β-ol-3-one)的製備方法,係以δ-甲基-合-異雄酮-17β-醇-3-酮(delta-methyl-and-rosterone-17β-ol-3-one)與四乙酸鉛(lead tetraacetate)反應後,再以酸或鹼處理而產生者。
〔說明書〕
……。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δ-甲基-合-異雄酮-4-乙氧-17β-醇-3-酮(delta-methyl-and-rosterone-4-acetoxy-17β-ol-3-one)的製備方法,係以δ-甲基-合-異雄酮-17β-醇-3-酮(delta- methyl-and-rosterone-17β-ol-3-one)與四乙酸鉛(lead tetraacetate)反應而產生者。
〔說明書〕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請求項中記載一個包含第一及第二步驟的方法,該方法於修正後僅包含第一步驟,由於第一步驟已記載於修正前之說明書中,因此修正後未引進新事項。
例20.擴大用途—發明名稱、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
〔說明書〕
……一種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旋轉軸密封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旋轉軸密封,……。
〔說明書〕
……一種可通用於流體機械之旋轉軸密封,……。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請求項為「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特定用途之發明),經修正後之請求項則為「旋轉軸密封……」,並於修正後之說明書中敘明該旋轉軸密封可通用於流體機械(可適合於其他用途之發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僅揭露特定用途,故將專用於泵的旋轉軸密封(特定用途之發明),修正為可適合於其他用途的旋轉軸密封(可適合於其他用途之發明),因此修正後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21.改變實施例—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多層疊合板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多層疊合板,……。
〔說明書〕
……。
(未記載聚丙烯之相關技術內容)
實施例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材料為聚乙烯,……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
實施例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材料為聚丙烯,……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記載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材料為聚乙烯,修正後改為聚丙烯,但該修正後的疊合板結構材料與申請時說明書揭露的疊合板結構材料完全不同,導致說明書引進新事項。
例22.增加實施例—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多層疊合板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多層疊合板,……。
〔說明書〕
……。
實施例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
實施例1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
實施例2
……或者可不需此外層結構……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記載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修正後增加一不需此外層結構之實施例,使該修正後的疊合板結構與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的疊合板結構不同,將導致引進新事項。
例23.增加實施例—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電腦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電腦裝置,包含一藉RS232C介面纜線以連接一位於主機與鍵盤中間之訊號分配器,以及將其他的輸入/輸出(I/O)裝置連接至訊號分配器。
〔說明書〕
……一訊號分配器置於主機與鍵盤中間,並以RS232C介面纜線互相連接。另一其他輸入/輸出(I/O)裝置例如印表機可連接至訊號分配器,如此,使得僅具有一連接埠之個人電腦裝置可同時連接鍵盤與印表機。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一訊號分配器置於主機與鍵盤中間,並以RS232C介面纜線互相連接。另一其他輸入/輸出(I/O)裝置例如印表機可連接至訊號分配器,如此,使得僅具有一連接埠之個人電腦裝置可同時連接鍵盤與印表機。
此外,一滑鼠可經由RS232C介面纜線連接至訊號分配器以及印表機以便於操作,如此,不須作任何改變就能使用該滑鼠以操作個人電腦主機。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申請時說明書僅載明「其他輸入/輸出(I/O)裝置例如印表機可連接至訊號分配器」,其中「輸入/輸出(I/O)裝置」用語一詞,除了印表機與滑鼠外,還包含有映像管顯示器(CRT)、軟式磁碟機(FDD)及其他類似用語,故無法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他輸入/輸出(I/O)裝置」係特定為「滑鼠」。
例24.增加實施例—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磷化氫衍生物
〔申請專利範圍〕
X=烷基或烯基
Y=苯基或烷氧基
〔說明書〕
……較佳的是: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較佳的是
或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修正前之說明書僅具體描述3-X及5-Y之磷化氫衍生物,並未記載3-X及4-Y者,修正前之請求項記載之事項並未明確說明取代位置,僅指出不特定位置,包括X及Y位置可組合之13種可能性,由原記載內容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3-X及4-Y位置之取代,因此修正後引進新事項。
例25.增加操作功能—說明書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擺動之拋光器具
〔說明書〕
一種擺動之拋光器具,……於主體後部上方設置一可使拋光器具產生擺動之元件,藉元件上之噴嘴噴出壓縮空氣而旋轉,該元件在旋轉時其重心因為旋轉中心點位置之移動變化,使位於主體前端之拋光部位得以形成擺動。
〔圖式〕
……(揭露主體後部上方之擺動元件之噴嘴朝向前方)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說明書〕
一種擺動之拋光器具,……於主體後部上方設置一可使拋光器具產生擺動之元件,藉元件上之噴嘴噴出壓縮空氣而旋轉,該元件在旋轉時其重心因為旋轉中心點位置之移動變化,使位於主體前端之拋光部位得以形成擺動。此外,於操作器具時,壓縮空氣由噴嘴噴出至該拋光部位,足以清除在拋光部位處所產生之粉屑。
〔圖式〕
(同)
〔結論〕
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由修正前之圖式可瞭解噴嘴朝向拋光部位之相同方向,似乎噴出的壓縮空氣可能具有清除粉屑的作用,然而噴嘴係位於主體後部上方,噴出之壓縮空氣實際上不能達到主體前端死角處之拋光部位,故不能認定修正後所增加「……足以清除在拋光部位處所產生之粉屑……」之操作係能自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例26.改為排除方式—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感光性平版印刷版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具有感光層之感光性平版印刷版,包含皂化值為60~80莫耳百分比之部分皂化聚乙酸乙酯,及以乙烯性不飽和結合之一個以上光聚合性單體,該感光層含有相對於部分皂化聚乙酸乙酯而言之1~100重量百分比之含氮雜環羧酸。
〔說明書〕
……本發明所使用之含氮雜環羧酸包含2-吡啶甲酸、4-吡啶甲酸及其類似物……。
(發現記載「含氮雜環羧酸」為「3-吡啶甲酸」之先前技術文獻)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具有感光層之感光性平版印刷版,包含皂化值為60~80莫耳百分比之部分皂化聚乙酸乙酯,及以乙烯性不飽和結合之一個以上光聚合性單體,該感光層含有相對於部分皂化聚乙酸乙酯而言之1~100重量百分比之含氮雜環羧酸(3-吡啶甲酸除外)。
〔說明書〕
(同)
〔結論〕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由於先前技術文獻中記載之3-吡啶甲酸即屬請求項所記載的含氮雜環羧酸,但因請求項中並未記載3-吡啶甲酸之技術特徵,不能直接自請求項圍中刪除3-吡啶甲酸,因此將請求項修正為「含氮雜環羧酸(3-吡啶甲酸除外)」,以排除先前技術文獻所記載的事項,並符合4.2.2之(7)所謂「排除(disclaimer)」之修正方式。
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的事項雖非屬申請時說明書中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事項,但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