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設計一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每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

亦即,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惟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而屬於設計的一部分者(本章以下稱「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仍視為符合一設計一申請,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另外,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本章以下稱「成組設計」),亦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具變化外觀之設計或成組設計提出申請者,在權利行使上,只能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單個或其中多個外觀,或單個或其中多個物品單獨行使權利。本章主要是就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之一設計一申請相關基準予以說明,有關成組設計之規定,詳細請參照本篇第十章。

一設計一申請係為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之便利,並未直接損及社會公眾之利益,故不符合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有關一設計一申請或第2項成組設計之規定者,並不構成舉發之理由。

1.一設計一申請之審查

一設計一申請,指一設計申請案僅得就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提出申請。

一設計一申請的審查,應就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審查,若違反一物品,或不視為一物品,或違反一外觀,或不視為一外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說明書及圖式,或申請分割,或如符合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之規定者,亦得修正為成組設計,依成組設計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方式提出申請(詳細請參照本篇第十章)。

1.1一物品

一物品,指一個獨立的設計創作對象,為達特定用途而具備特定功能者。惟若物品之構成單元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得將該構成單元之組合視為一物品。例如錶帶與錶體、筆帽與筆身、瓶蓋與瓶子、茶杯與杯蓋、電話基座與話機、衣服暗扣等具有匹配關係之物品;成雙之鞋、成雙之襪、成副之手套等具有左右成雙關係之物品;成副之象棋、成副之撲克牌等具有整副設計關係之物品,均由複數個構成單元所組成,而構成一特定用途,由於各構成單元之間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故將所有單元所構成之整體視為一物品,得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

1.2一外觀

一外觀,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具有一特定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通常一設計僅具有一特定外觀,惟若因其本身之特性而為具變化外觀之設計者,例如由於物品之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的改變,使該設計之外觀在視覺上產生變化,以致其外觀並非唯一時,由於此種外觀變化係屬設計的一部分,且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設計內容,在認知上應視為一外觀。例如折疊椅、剪刀、變形機器人玩具等物品,雖然於使用時在外觀上可能產生複數個變化但此種外觀變化係屬設計的一部分,在認知上應視為一外觀,得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以一申請案申請設計專利。

設計之外觀無論是立體輪廓形狀、表面裝飾花紋或色彩,均須應用於物品,而構成一整體之設計,無須特別區分形狀、花紋或色彩。審查時,應認定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物品之整體外觀為申請專利之設計,其形狀、花紋與色彩不得獨立於所應用之物品之外。

2.審查注意事項

(1)審查一設計一申請時,除應審查說明書之設計名稱與圖式所揭露之申請專利之設計是否違反一物品或一外觀之規定外,尚應審查說明書之其他文字內容,是否包含與設計名稱不同之物品或與圖式不同之外觀說明,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致有申請專利之設計不明確的情形時,應視情況以審查意見通知函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申請分割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如可符合成組設計之規定者,亦得修正為成組設計。屆期未申復、申請分割或修正者,應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為理由,予以核駁。

(2)審查時,若發現申請專利之設計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且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不符合專利要件者,應以審查意見通知函一併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