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形式審查

1.前言

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有關專利法中新型專利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如涉及實體內容之判斷,均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係指新型專利於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處理原則已於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第五篇「舉發審查」相關章節有所說明。

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是否具有單一性。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為闡明以上各項目之判斷方式,本章於文字說明外,也列有實例以供了解,惟各實例僅係用於說明該項主題,非作為說明書撰寫之範本,參考時應予注意。

新型專利進入形式審查前須先就申請文件進行程序審查,辦理方式已於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相關章節有所說明。

2.新型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專利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所以,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2)範疇為物品;且(3)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

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3.形式審查要件

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惟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僅係依專利法審查所應具備的形式要件,至於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係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涉及實體內容之判斷,非為形式審查的範疇,係屬可作為舉發的事由。本節將依序說明各要件之意義與形式審查所採取的判斷方式,並輔以案例,以供對照。

3.1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物品請求項如存在一個以上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該新型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不論說明書是否敘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均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3.1.1物品

所謂「物品」係指具有確定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者,例如:扳手、螺絲起子、溫度計、杯子、道路、建築物等,均符合物品的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排除各種物質、組成物、生物材料(例如:載體、微生物、動物或植物細胞株等)、方法(例如: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等)及用途。例如「利用垃圾製造肥料之方法」係利用垃圾製造肥料的步驟及過程,該方法不符合物品的規定。

3.1.2形狀、構造或組合

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如有一結構特徵,該新型即符合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若物品之技術特徵除形狀、構造或組合外,又涉及材料成分或製造方法之改良,仍符合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例如以鋁合金材料替換習知玻璃材料製作的茶杯,雖涉及材料成分之改良,但已詳述茶杯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仍符合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3.1.2.1形狀

形狀,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形態者。新型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例如以扳手上所具備之特殊牙形為技術特徵之「虎牙形狀扳手」或者以起子末端所具備之特殊外形為技術特徵之「十字形螺絲起子」,均係以形狀作為技術特徵,符合形狀的規定。

氣體、液體、粉末狀、顆粒狀等物質或組成物,因不具確定形狀,均不符合形狀的規定。例如由碳粉、燃料及氧化劑混合而成的粉粒狀物,因屬無確定形狀之組成物,不符合形狀的規定。

有關形狀之判斷原則已如前述,惟實務審查時尚有特別說明如下:

(1)新型所指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若該物品在具備確定形狀的外殼之內又包含無確定形狀的物質或組成物者,例如申請專利之新型「溫度計」雖包含不具確定形狀之感熱物質,基於其具有確定形狀之外殼,仍屬形狀的技術特徵,符合形狀的規定。

(2)新型所指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若該物品係在特定情形下才具有確定形狀者,例如以冰塊製作的冰杯,因其在特定的溫度與壓力下,仍具有固定之形狀,亦屬形狀的技術特徵,符合形狀的規定。

3.1.2.2構造

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例如「具有可摺傘骨之雨傘構造」、「對號鎖之改良構造」,係以構造作為技術特徵,符合構造的規定。又物品之層狀結構亦屬構造的技術特徵,符合構造的規定,例如物品之鍍膜層、滲碳層、氧化層等。此外,電路構造亦屬構造的技術特徵,符合構造的規定。

至於物質之分子結構或組成物之組成,並不屬於新型專利所稱物品之構造,例如藥品或食品,通常僅涉及化學成分或含量之變化而不涉及物品之結構,非屬構造的技術特徵,不符合構造的規定。

3.1.2.3組合

組合,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二個以上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物品予以結合裝設,於使用時彼此在機能上互相關連而能產生使用功效者,稱之為物品的「組合」。例如,由螺栓與螺帽組合的結合件;殺菌燈與逆滲透供水裝置的組合。

3.1.3案例說明

【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1.請求項已描述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雖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亦涉及以視覺美感的訴求者

〔說明書〕

……習知之花瓶其瓶身僅為簡單弧線造型,缺乏美感,為解決此問題,本創作之花瓶,係由橢圓形構成瓶口,瓶底為內凹封閉之圓形,瓶身呈螺旋狀,使其外觀具獨特性,並充分顯示出特異的美感。……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花瓶,其瓶口係呈橢圓形,瓶底為內凹封閉之圓形,瓶身呈螺旋狀。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由其說明書之內容已可得知,雖然說明書亦同時描述視覺美感訴求之內容,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2.以二段式撰寫之請求項,其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者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說明〕

解讀以二段式方式撰寫之請求項時,係整體觀之,基於本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特徵,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其特徵在於: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至25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

〔說明〕

解讀以二段式方式撰寫之請求項時,係整體觀之,基於本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特徵,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3.同時涉及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及材料之技術特徵者

〔說明書〕

……,該杯體係以鋁合金材料替換習知玻璃材料壓鑄而成,可以使杯中盛裝的高溫飲料迅速冷卻至適於飲用之室溫。……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由其說明書之內容已可得知,雖然技術特徵除形狀外又涉及材料之改良,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4.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裝置,包含:
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全數位記憶卡形成之儲存單元;
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及
一數位處理單元,與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連接;
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元將該儲存單元中所儲存之郵件,依所設定之郵件過濾規則,過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軟體與硬體二者,並進一步界定二者之協同運作關係,非為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多個軟(硬)體模組及提供該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該請求項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1.申請專利之新型非屬物品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控制點膠機的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
首先,移動裝設於點膠機上之一感測元件,以判斷點膠機的噴嘴是否與基材接觸;再由判斷結果,移動安裝於該感測元件的驅動支架而進行點膠。

〔說明〕

申請標的為方法,請求項之前言部分非為物品,主體部分描述非為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例2.技術特徵單純為材料成分者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骨填充材料,其係由 x wt%之羥氧基磷灰石及 y wt%之 β-磷酸三鈣所組成。

〔說明〕

申請標的明顯為材料,且請求項內指明該新型係為二種的材料依一定比例組成,僅涉及材料成分或含量之變化。因請求項之前言部分非為物品,主體部分描述非為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絕緣安全鞋,其係由一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一聚烯烴彈性體、一天然橡膠及一軟化劑所組成,其中,該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的含量為A wt%,該聚烯烴彈性體的含量為B wt%,該天然橡膠的含量為C wt%,及該軟化劑的含量為D wt%,經由加熱混合軟化後,再予以壓製成型。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雖為物品,惟請求項內指明該新型係為二種以上的材料組成,僅涉及材料成分之說明,因請求項之主體部分描述非為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亦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3.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所記載新型的商業利用(commercial exploitation)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應認定該新型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例如郵件炸彈、吸食毒品之用具等。

新型的商業利用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例如各種棋具或牌具等。

3.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揭露之事項,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其他實體內容,例如:有無相關前案資料、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不在形式審查之列。

至於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及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新型,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等部分,亦非形式審查之範疇,惟得作為日後新型專利之舉發事由。

3.3.1說明書

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新型名稱:簡明表示所申請新型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技術領域:申請專利之新型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新型內容: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圖式簡單說明: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並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參照圖式敘明新型之具體實施方式時,所載之符號應與圖式中所示者一致,並置於對應的元件名稱之後。

‧符號說明:依圖式之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說明書,應依細則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且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3.3.2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新型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新型之必要技術特徵。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

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其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即不得記載「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惟若新型涉及之特定形狀僅能以圖形界定而無法以文字表示時,請求項得記載「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必要時得有表格,但不得附有插圖。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新型,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且請求項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功能表示更明確時,並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於說明書已充分說明者,方可使用手段功能用語表示,請求項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及其均等範圍。

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使請求項之記載明確、簡潔,得以引用在前之另一請求項的方式記載請求項。惟若引用記載之形式導致請求項揭露明顯不清楚,例如引用之申請標的或技術特徵產生矛盾或不一致,仍應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

3.3.2.1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態樣

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通常為附屬項,惟若範疇不同、標的名稱不同或未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則實質上應解釋為獨立項,不因其記載形式而有判斷上之差異,以下為實務常見之態樣。

1.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協作構件(co-operating part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具有特定形態之公螺牙之螺栓,……。

2.一種配合請求項1之螺栓而具有該特定形態之母螺牙之螺帽,……。

〔說明〕

螺栓及螺帽互為彼此之協作構件,通常須共同使用以發揮功效。

 

2.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全部技術特徵,而二項之標的名稱不同但屬同一範疇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背光板,包含一玻璃基板……。

2.一種液晶顯示元件,包含如請求項1之背光板。

〔說明〕

第2項與第1項之標的名稱不同,原則上應完整界定其技術特徵,但為使請求項記載簡潔,得以引用第1項全部技術特徵之方式界定第2項中背光板之技術特徵,仍應解釋為獨立項。

 

3.替換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輸送裝置,具有齒輪驅動機構……。

2.如請求項1之輸送裝置,具有皮帶驅動機構以替代齒輪驅動機構。

〔說明〕

第2項雖然具有附屬項之記載形式,但其並未包含所依附請求項(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實質上應解釋為獨立項。應注意者,此種獨立項屬不佳之記載方式,應儘可能界定其完整之技術特徵,避免以引用方式記載。

 

4.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影像監視系統,具有紅外線感應器及攝影裝置。

2.一種如請求項1之紅外線感應器,包含紅外線發射元件、距離量測元件及紅外線接收元件。

〔說明〕

第2項僅引用第1項之部分技術特徵(紅外線感應器),並未包含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實質上應解釋為獨立項。應注意者,此種獨立項屬不佳之記載方式,易導致請求項解釋時不明確,應儘可能界定其完整之技術特徵,避免以引用方式記載。

3.3.2.2請求項之記載形式不合規定態樣

例1.請求項未以單句為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軸承固定套,包括有一圓筒狀的襯環和一鎖緊螺帽。該襯環的外徑用以與一軸承的內徑表面相接合。該襯環的其中一端係與鎖緊螺帽相結合;

〔說明〕

所謂單句為之係指每一個請求項必須且僅能於文字結尾處使用一個句點。範例中第1項之文字敘述,於句中出現兩個句點,且未以句點結束,不符合單句為之的要求。

 

例2.未依附在前之請求項

〔申請專利範圍〕

1.如請求項2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絕緣本體的基部底面設有複數端子。

2.一種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係用來……,其中該操作部與絕緣本體的基部之間由一彈性臂所連接。

〔說明〕

第1項依附在後的第2項,不符合規定。

 

例3.多項附屬項未以選擇式為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係用來……,其中該操作部與絕緣本體的基部之間由一彈性臂所連接。

2.如請求項1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絕緣本體的基部底面設有複數端子。

3.如請求項1及請求項2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彈性臂係由基部二側向外一體延伸而形成。

〔說明〕

選擇式係指多項附屬項僅得以「請求項X或請求項Y」或者「請求項X至請求項Y中之任一項」等類似的敘述方式進行依附,範例中第3項「請求項1及請求項2」之用語非屬選擇式,為不當依附。

 

例4.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係用來……,其中該操作部與絕緣本體的基部之間由一彈性臂所連接。

2.如請求項1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絕緣本體的基部底面設有複數端子。

3.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彈性臂係由基部二側向外一體延伸而形成。

4.如請求項3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彈性臂係由基部的末端面彎折延伸而成。

5.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3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絕緣本體的上方係進一步罩設一屏蔽殼體。

6.如請求項2或請求項4之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其中該操作部係進一步具有一溝槽,用於固定軟性排線。

〔說明〕

如請求項本身為多項附屬項,而其依附於另一多項附屬項,屬於「多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如請求項本身為多項附屬項,而其依附於單項附屬項,但該單項附屬項依附於另一多項附屬項,屬於「多項附屬項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範例中第5項為多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第3項﹚;第6項為多項附屬項,依附於單項附屬項﹙第4項﹚,而該單項附屬項又依附於多項附屬項﹙第3項﹚,屬於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均為不當依附。

3.3.3摘要

摘要,應簡要敘明新型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另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摘要之撰寫方式,應有助於公眾在特定技術領域內快速檢索之目的。為確保摘要之資訊檢索功能,摘要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將先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得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新型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列出並簡要說明其主要符號;未依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將先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得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3.3.4圖式

申請專利之新型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為達到明確且充分揭露之目的,新型應備具至少一個圖式,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為能更明確表達新型技術之內容,在備具至少一個圖式,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情況下,其他圖式得為座標圖、流程圖、工程圖、照片等;至於以照片呈現者,應能直接再現並符合圖式所適用之其他規定。圖式應以表達新型技術內容之圖形及符號為主,說明文字
應記載於圖式簡單說明,圖式本身僅得註記圖號及符號,但為明確瞭解圖式,得加入單一簡要語詞,如水、蒸氣、開、關等。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於特定情況下容許必要的註記,例如:

(1)座標圖:得有縱軸、橫軸、線及區域之說明。

(2)流程圖:得有方塊圖的方塊說明及邏輯判斷之記載。

(3)工程圖:得有方塊圖的方塊說明,以及原料及產物之記載。

(4)回路圖:得有方塊圖的方塊說明,信號及電源之記載,以及積體電路、電晶體及電阻器等記號。

(5)波形圖:得有波形之說明及波形表示式。

(6)狀態圖:得有座標軸、線及區域之說明。

(7)向量圖:得有向量及座標軸之說明。

(8)光路圖:得有光的成分、相位差、角度及距離之記載。

繪製方塊圖時,應於方塊內加註說明文字,或註記方塊之編號;繪製詳細電路圖時,對於慣用元件如電晶體、電容、電阻、場效電晶體、二極體等,得分別以Tr、C、R、FET、D等符號代之。

此外,圖式中記載「先前技術」或類似用語,通常非必要註記,但若有助於理解申請專利之新型時,得予以保留並加註「先前技術」之用語。

3.4單一性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新型單一性之判斷不受獨立項撰寫方式之影響,應對不同獨立項中所記載的不同新型判斷。

申請專利範圍中一項或多項請求項以引用記載形式撰寫,被引用之獨立項內容,即屬各獨立項間之相同技術特徵。例如請求項1為一種具特定構造之軸承,請求項2為具有請求項1之軸承的支架。相同技術特徵為請求項1之軸承。

例1.獨立項之間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燈管,包含一發光部及在發光部兩端之兩導電部,該發光部係呈S形。

2.一種背光模組,包含一背板、一邊框、一燈管固定元件、一光學膜片組及一燈管,其中:
該燈管包含一發光部及在發光部兩端之兩導電部,該發光部係呈S形;
背板設置於邊框上,同時該邊框圍繞該背板;
光學膜片組亦設置於邊框上並與背板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該燈管固定元件固定於該背板上用以夾持該燈管,使該燈管位於該容置空間內。

〔說明〕

第1項與第2項均為獨立項,且第2項包含第1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二者之間技術上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第1、2項之間具有單一性。

 

例2.獨立項之間具有相對應之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插頭,其特徵為A。

2.一種插座,其特徵與A相對應。

〔說明〕

第1項與第2項均為獨立項,而二者之間具有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第1、2項之間具有單一性。

 

例3.獨立項之間缺少相同或相對應之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濾網結構,係由基座、中空濾網、上蓋所組成,其中基座中,係容設有一中空濾網,而該上蓋與該基座結合後形成之空間可供容置茶葉。

2.一種承接盤,係由凸緣、盤底及排水孔所組成,其中凸緣係設於盤底之四週,且該盤底係呈圓錐狀,圓錐狀之頂部與該排水孔相結合,以使流入盤底之液體集中由排水孔流出。

〔說明〕

第1項與第2項均為獨立項,而二者之間缺少相同或相對應之技術特徵,致不具有單一性。

3.5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形式審查時,僅須判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此與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經檢索、審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揭露之實體內容,並不相同。對於說明書中所載明之新型技術特徵,毋須判斷該新型是否明確且充分,亦無須判斷該新型能否實現。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是否明顯不清楚,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各獨立項判斷之,其順序說明如下:

(1)各獨立項是否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2)說明書及圖式中是否記載前述構件及連結關係。

(3)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組合和說明書及圖式中之記載是否無明顯矛盾之處。

以上(1)、(2)、(3)之判斷均為「是」時,即可通過本款之形式審查。明顯違反本款之案件,例如申請專利之新型為腳踏車,而說明書卻是在敘述摩托車。

例1.請求項使用不確定用語,致其內容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風車結構,係由一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一減速機組、……等所組成,其中:
該風車本體設有一貫穿孔;
該外蓋固設於風車本體下方;
該主軸穿設該風車本體之貫穿孔;
該減速機組固設於主軸上。

〔說明〕

請求項記載「……等」,無法確認創作之必要構件,致其內容揭露明顯不清楚。

 

例2.請求項未記載必要構件之連結關係,致其內容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風車結構,其包含:
一風車本體;
一外蓋;
一主軸;
一減速機組。

〔說明〕

請求項雖記載其必要構件為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及一減速機組,惟未記載前述構件之連結關係,致其內容揭露明顯不清楚。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且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經審查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認有不予專利之事由,應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或修正,使申請人有提出申復或修正的機會。

申請人提出修正後,將先確認修正本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若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而該技術特徵已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者,則判斷無明顯超出,例如申請時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鉛筆之一端設有橡皮擦」,雖然「筆芯」元件於形式上未記載於說明書,但因筆芯是達到鉛筆書寫目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固有功能,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鉛筆本身已隱含筆芯,故可以在說明書中增加筆芯元件之敘述,並將該技術特徵修正為「鉛筆中心內含有筆芯,並於一端設有橡皮擦」;若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未明示或隱含之技術特徵,亦即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加入新事項,則判斷為明顯超出,例如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為無杯蓋之茶杯,修正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為具有杯蓋之茶杯,則判斷為明顯超出。若申請人所提之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如有其他不符形式要件之事由,應一併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或修正,使申請人有提出申復或修正的機會。

申請人屆期未申復或修正,或仍無法克服先前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亦即仍有先前已通知之任一項不准專利事由者,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若申請人雖已克服先前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仍須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

至於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非屬形式審查要件判斷之範疇;惟所提之修正如有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情事,屬可作為舉發事由。因此,若該新型專利於公告後被舉發時,審查人員就舉發理由及證據經實質比對後,確認該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撤銷其專利權。

申請人提出多次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最近一次之修正本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判斷其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惟若申請人提出多次不同修正處之修正頁時,應逐次審查。

例1.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的請求項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

[新型名稱]

電子變速器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電子變速器,該電子變速器包含一控制器、三顆電晶體及保護電路;其中該控制器分別與三顆電晶體連接;該保護電路係設於電晶體輸出端上,經回授控制電晶體輸入端,以控制電晶體輸出電壓及電流大小。

[說明書]

揭露電子變速器之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圖式]

揭露電子變速器之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

[新型名稱]

電子變速器及配備電子變速器之電動腳踏車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電子變速器,該電子變速器包含一控制器、三顆電晶體及保護電路;其中該控制器分別與三顆電晶體連接;該保護電路係設於電晶體輸出端上,經回授控制電晶體輸入端,以控制電晶體輸出電壓及電流大小。

2.一種配備電子變速器之電動腳踏車,包含一車體、二車輪、一無刷馬達、一開關,一電子變速器及一電池;其中該二車輪分別與連結於該車體前、後側;
該無刷馬達置於車輪軸心上,其電子變速器輸出端與該無刷馬達連接;
該電池連接電子變速器一端;電子變速器另一端與該開關連接;
該電子變速器包含一控制器、三顆電晶體及保護電路;其中該控制器分別與三顆電晶體連接;該保護電路係設於電晶體輸出端上,經回授控制電晶體輸入端,以控制電晶體輸出電壓及電流大小。

[說明書]

增加了使用電子變速器之電動腳踏車相關的技術特徵。

[圖式]

增加了使用電子變速器之電動腳踏車相關的技術特徵。

[結論]

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本例係於修正後增加一新請求項(第2項),惟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並未揭露對應於該請求項(配備電子變速器之電動腳踏車)之技術特徵,導致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例2.變更請求項之標的名稱及內容

修正前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

[新型名稱]

偵測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偵測裝置,包含一偵測電路、一紅外線發射器、一紅外線接收器及一警報器;其中該偵測電路分別連接該紅外線發射器及紅外

 線接收器,另該警報器連接該偵測電路,當紅外線發射器發射紅外線接觸物體後反射至紅外線接收器,啟動該偵測電路作動並使該警報器發出聲響。

[說明書]

揭露「偵測裝置」之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圖式]

揭露「偵測裝置」之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

[新型名稱]

偵測裝置包裝結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偵測裝置包裝結構,該包裝結構包含一紙盒以容置一緩衝單元與一容置外殼;其中,該容置外殼,係具有與欲包裝的偵測裝置相對應外形之一上紙模外殼及一下紙模外殼;該緩衝單元,設於該容置外殼與該紙盒內壁之間。

[說明書]

記載之內容變更為「偵測裝置包裝結構」,並揭露其必要構件及必要構件間之連結關係。

[圖式]

記載之內容變更為「偵測裝置包裝結構」,並揭露其必要構件及必要構件間之連結關係。

[結論]

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說明]

本例係將原第1項之標的名稱由「偵測裝置」變更為「偵測裝置包裝結構」,且修正後之請求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偵測裝置包裝結構之特徵),於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未有對應揭露之內容,認定為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5.誤譯訂正

申請人於申請案形式審查階段,依法得申請誤譯訂正。對於誤譯訂正是否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惟所提之誤譯訂正有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之情事時,則屬可作為舉發事由。新型專利公告後,誤譯訂正之處理方式詳見本篇第二章「更正」。

6.依職權進行修正

對於申請案是否進行修正,原則上屬於申請人之判斷,但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中微小的瑕疵,得依職權進行修正,無待申請人之同意,以快速審理。惟此種依職權之逕行修正,不得造成申請案實質內容之變動。例如: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部分︰明顯的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等。

‧圖式部分:明顯錯誤之圖式標號、刪除圖式上不必要之說明文字等。

‧指定代表圖:未依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

依職權所為之修正,應於處分書上加註說明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