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0307
令函日期: | 114-03-07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307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為兩種不同權利,購買書籍僅取得該書籍(語文著作)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故複印自行購買書籍之行為,不論複印整本或部分,因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始得主張合理使用。所詢複印他人整本書籍之行為,係為了將所購買之書籍加以轉售獲利,將造成市場替代效果,該等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14-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 瀏覽人次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