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311b
令函日期: | 11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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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311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904、1111221、1110122),故來信所述由學生自行創作的會考試題,因其非屬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試題,該等試題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由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二、所詢他人於網路平台未經授權提供受本法保護之試題,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另如他人係透過超連結方式(轉載),讓使用者於點選後直接連結至貴團隊網站頁面,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尚不違反本法;惟若明知該連結網站頁面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如果您是上述試題的著作財產權人,發現該不知名網站涉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您可先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Google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201、1101221),您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惟須提醒,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貴團隊考題是否屬於著作?他人是否有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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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01009101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發布日期 : 114-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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