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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314

令函日期: 114-03-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314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因此,所詢韓國綜藝節目造訪之「美食路線(店家造訪順序)」,屬於著作權法所不保護之觀念、構想,若您係以相同的概念而另行錄製美食介紹影片,而未利用該綜藝節目(視聽著作)之內容,則僅係觀念之抄襲,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個案是否僅為「觀念之抄襲」?抑或已涉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4-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 瀏覽人次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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