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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327b
令函日期: | 11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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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327b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反映發現有人未經外國作者同意利用其書籍內容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籍內容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他人欲利用之,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至於您如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仍須個案判斷,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
- 發布日期 : 114-03-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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