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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410002900號

令函日期: 114-03-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4100029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民國55年至57年間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4年2月21日○○字第000000號函。
二、查民國(以下同)55年至57年間,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並未訂定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故無相關資料可資提供。
三、至81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之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經查,因該項規定牽涉廣泛,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未訂定使用報酬標準,且該規定嗣於87年修正著作權法時予以刪除;其刪除理由略以,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應由市場機能決定,政府機關無由介入,且各類著作財產權之交易態樣繁複,主管機關亦難以決定最低標準,爰予刪除,以符著作權為私權之本質,併此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114-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4-15
  • 瀏覽人次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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