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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410003240號

令函日期: 114-03-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4100032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MOD設備公開播送暨二次公開播送歌曲之責任歸屬,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00月00日000字第0000000號函。
二、所詢旨揭MOD公開播送(同步直播)電視頻道之授權責任歸屬一節,因在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內,並按照事先安排之播放次序及時間將著作內容向公眾傳達,使公眾僅得在該受管控的範圍內為單向、即時性的接收,則屬於公開播送行為,由於此一情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透係單純、中立之網路平台,公開播送之行為人為電視台,前述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由實際行為人(內容提供者)取得授權,惟實務上由何者取得授權,仍可由市場機制決定。
三、另就MOD隨選視訊服務(VOD)部分,若中華電信係透過網路方式,自行提供互動式影音內容供用戶點選收看或收聽,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接收著作內容之行為,如涉及利用他人著作時,則中華電信屬「公開傳輸」之直接行為人。惟若中華電信僅為單純、中立之網路平台,而其所傳輸之互動式影音內容,係另由「內容提供者(商)」所提供,實際上中華電信無權決定傳輸內容,仍以「內容提供者」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併予說明。(請參考本局109年12月10日智著字第10900069620號函說明)
四、至於所詢飯店或旅館業者於客房藉由MOD機上盒將電視頻道之影音訊號傳送至顯示器或喇叭等設備一節,說明如下:
(一)飯店業者提供中華電信MOD上所同步直播之電視節目,如係透過各客房獨立各別安裝之MOD機上盒直接將訊號傳遞至電視顯示器播送,未透過線纜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亦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該電視接收訊號予以播放,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
(二)倘若飯店業者在某一定點利用MOD機上盒接收同步直播電視節目訊號後,再傳送至各個電視螢幕,由於係將所接收後之節目訊號,再藉由線纜系統(例如分線器)或其他器
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送到位於營業場所或各客房的各個電視機,則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行為人原則上為該飯店業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
款),據瞭解實務上多由飯店業者取得授權。(請參考本局108年12月16日智著字第10800075210號函說明)

  • 發布日期 : 114-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09
  • 瀏覽人次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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