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0401
令函日期: | 114-04-0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01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維基百科網站刊載找尋羅伯特·斯文豪的相關照片是否能於台灣的電視新聞上播出,因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當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臺灣時,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如該照片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而保護期間屆滿(請參考本法第34條規定),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照片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認定之權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14-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 瀏覽人次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