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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09

令函日期: 114-04-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409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能否依契約要求婚紗業者提供婚紗照RAW檔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婚紗照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先予說明。

二、依您來信提供與婚紗業者簽訂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第10條著作權歸屬約定:「經甲方(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乙方(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也就是說,經您選定之樣片及照片(即36組精修照片),著作財產權由您享有,而未經您選定之其他樣本或照片,如契約無特別約定,則須視婚紗業者與攝影師間之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由婚紗業者或攝影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三、至於您詢問婚紗業者提供額外支付6,000元之方案,供消費者取得全部照片(即含未經選定部分) 之電子檔,惟業者僅提供JPEG而非RAW檔一事,係屬著作附著物之交付問題,屬民事契約問題,依契約自由原則,您得與婚紗業者自行協商,且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對其著作權之享有與行使。

四、因本局係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有關民事消費爭議,建議逕洽律師,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4-04-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 瀏覽人次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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