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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11
令函日期: | 114-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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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11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範圍包括本國及外國部分,是所詢「南非準備銀行法」制定及歷次修正條文如係為外國法令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貴行自行編製上述「南非準備銀行法」之制定及歷次修正內容,並據以翻譯成中文等利用行為(即所詢問題二),並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智著字第09800044630號)。 二、至所詢問題一,將他人整理之「南非準備銀行法」制定及歷次修正內容之民間版,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就該民間版所收錄之內容如係法令自不受本法之保護,已如上述。又如該民間版本就所收錄之內容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不具創作性,則該民間版本亦不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請參考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此時貴行逕以該民間版本翻譯成中文出版,自不生著作權問題。惟該民間版本若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該民間版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利用。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上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受著作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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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114-04-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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