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414
令函日期: | 114-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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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14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說明,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用詞,來信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曲譜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於音樂比賽中改編、演出他人曲譜,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演出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相關利用行為之行為人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與授權,避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所詢問題一,貴單位於每年辦理之音樂比賽,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參賽者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有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本法第55條參照),不需額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三、所詢問題三,比賽團隊或參賽者因演出或團隊樂器聲部考量,將演出曲目之作曲者(編曲者)之作曲(編曲)內容加以改編後演出,則涉及「重製」、「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因上述本法第55條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包含重製、改作,故該等利用行為尚無法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四、所詢問題二、四,是否需於比賽要點明訂由參賽者自行取得利用曲譜(改編、演出)相關授權規範之建議,經電洽了解,貴單位舉辦之音樂比賽提供之指定曲譜,已協助取得各該曲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參賽者比賽當日公開演出之利用,惟未授權參賽者改編曲譜,此部分之授權仍有不足;自選曲則由參賽者自行準備曲譜並自行取得授權云云,由於實際上究應由個別參賽者或主辦單位取得授權,本可得透過比賽規則或契約自行約定,因此,建議貴單位可依比賽實際需求及著作利用行為(指定曲之重製、改作、自選曲之公開演出、重製及改作),可在要點中明定參賽者得利用之範圍及應取得所利用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等,避免爭議。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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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4-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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