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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15
令函日期: | 11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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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15 |
令函要旨: |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貴公司使用YouTube網站之嵌入功能將影片連結至官網供使用者觀看等情,是否涉及本法之利用行為一事,如貴公司係單純於官網中以「嵌入」方式分享YouTube影片,即透過超連結技術,於自身網頁窗格連結、顯示他人影片內容供使用者瀏覽,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公開傳輸於官網,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若明知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需負共同侵權責任,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813b、1111111b號函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方式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4-04-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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