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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16
令函日期: | 114-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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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416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之複方精油,屬一般日常生活用品,非本法所稱之著作,不屬於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先予說明。 二、按政府機關勞務採購契約第14條「權利及責任」第(三)款(第1目至第6目及第10目),係規定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生之著作權,其相關權利之歸屬條款。由於貴機關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標的(複方精油),如前述,非本法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之利用,即無該條款之適用。 三、至該複方精油之包裝圖樣、說明文書、本案成果報告等其他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建議貴單位可考量採購目的及公務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必要,或採取與廠商約定授權機關利用之方式,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創作之流通,如貴單位決定自廠商受讓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約定廠商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四、上述說明,亦可參閱本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及「機關委外採購契約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宣導手冊」(詳請參考本局網頁「政府機關著作權」專區)。 |
- 發布日期 : 114-04-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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