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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25c

令函日期: 114-04-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425c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您來信所述有關法律、醫學認定死亡新學說本身,若僅是相關領域之思想、理論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亦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內容之表達;反之,若就該議題已有具體的表達內容(如:就該議題撰寫評論或論文等),且該表達內容本身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該等具體表達之內容,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4-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 瀏覽人次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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