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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28

令函日期: 114-04-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428
令函要旨:

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個案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4-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 瀏覽人次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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