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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515
令函日期: | 114-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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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515 |
令函要旨: | 一、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如符合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即屬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當事人約定,未約定時則依上述各該法律規定決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先予說明。 二、所詢於臉書發表的文章,如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擅自複製並上傳到其他網站使用,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除可通知該網站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害(請參考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利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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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4-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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