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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516b

令函日期: 114-05-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516b
令函要旨:

一、歌曲、歌詞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且已於87年1月21日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及註冊等相關業務(請參照電子郵件1140102c),故所詢問題一、創作者所為創作,只要符合上述著作之要件,於創作完成時,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毋須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

二、所詢問題二、三,有關如何證明自身權利一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創作人得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至來信所述您利用生成式AI(例如Suno)作為工具,並投入自身之創意,加以編修、後製產出之音樂,是否屬於本局電子郵件1111031所謂具人類投入創意而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涉案作品是否有投入人類之創意,涉及事實認定之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4-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 瀏覽人次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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