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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522b

令函日期: 114-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522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教學影片中利用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詞、曲)」,若該等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於拍攝影片中利用之並上傳網站,會涉及音樂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於教學影片中引用詞曲,如利用之詞曲片段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但係供自己為前揭目的創作影片之用,而能與您自行創作之內容予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訂之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毋須取得授權,但仍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反之,如不符合前述要件,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0406」、「電子郵件1110826b」)。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14-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 瀏覽人次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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