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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522c

令函日期: 114-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522c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故AI生成之圖畫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而定,合先說明。

二、所詢利用ChatGPT輸入指令後生成的圖畫是否享有著作權,可能情形如下:

(一)若只是把AI當作輔助工具(例如:繪圖軟體)來使用,而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則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該圖畫之著作權歸屬,除有著作權法第11條(僱傭關係)及第12條(出資聘用關係)之情形外,原則上由該實際創作之人(即投入實際創意的自然人)享有。

(二)反之,若創作過程中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並無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則該AI生成的圖畫無法享有著作權。

三、所詢將AI生成圖畫作為商業使用是否侵權一節,如AI生成圖畫與用於AI訓練資料中之原始著作有構成實質近似之情境,後續將該AI生成圖畫作為商業用途,可能會因該圖案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而有侵權之問題。為避免產生著作權糾紛,建議先向AI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商業利用,並應遵循生成式AI提供者所訂定之使用規範。

四、上述說明,可一併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1031電子郵件1120317之說明。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利用AI生成之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4-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 瀏覽人次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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