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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400019070號

令函日期: 114-05-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4000190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大部函詢國民身分證樣張之「陳筱玲」相片是否為著作權保護標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部114年5月27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有關國民身分證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如其形式係依法所制訂者,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文,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詳參本局113年10月15日智著字第11300034330號函),合先敘明。
三、至於身分證樣張之「陳筱玲」相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與「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縱為電腦合成之圖像,仍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他人欲單獨利用前述相片,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本法第50條規定,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傳輸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由於大部與中央印製廠係隸屬於同一公法人(中華民國),均屬此一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大部委託中央印製廠完成之身分證樣張相片如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為所隸屬之公法人(中華民國)享有,大部與中央印製廠間可就該相片約定由何機關代為授權。

五、又身分證樣張相片如係以真人為基礎,利用該相片可能涉及肖像權之問題,因肖像權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非本局主管業務,建議諮詢法務部意見,電話(02)2191-0189。

六、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個案是否屬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114-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 瀏覽人次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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