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1400019070號
令函日期: | 114-05-29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4000190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大部函詢國民身分證樣張之「陳筱玲」相片是否為著作權保護標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四、由於大部與中央印製廠係隸屬於同一公法人(中華民國),均屬此一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大部委託中央印製廠完成之身分證樣張相片如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為所隸屬之公法人(中華民國)享有,大部與中央印製廠間可就該相片約定由何機關代為授權。 五、又身分證樣張相片如係以真人為基礎,利用該相片可能涉及肖像權之問題,因肖像權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非本局主管業務,建議諮詢法務部意見,電話(02)2191-0189。 六、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個案是否屬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000 | 著作權法第50條 |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 發布日期 : 114-05-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6-10
- 瀏覽人次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