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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02b

令函日期: 114-06-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602b
令函要旨:

一、書籍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本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而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至於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參照本法第6條規定),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述之外國作家Cyril Scott所著書籍,經查找網路資料,因該書原作者已逝世超過50年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參照本法第43條規定),但仍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至於1999年蔡氏評析及翻譯該原著作並出版之書籍(下稱A書籍),如符合前述本法第6條之規定,則屬一獨立之衍生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A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至於您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A書籍之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是否構成侵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14-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 瀏覽人次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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