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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05
令函日期: | 11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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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605 |
令函要旨: | 一、 電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如係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者(即於活動中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 依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始得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以營利為目的」,非僅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者,並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來信所詢商家於營業場所播放商業電影之活動,由於該活動與其商品銷售有關,恐無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如商家於活動中放映電影之行為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或以公播版影片播放,即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有關公播版影片之說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1007b解釋。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之行為是否為侵害著作權行為?是否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另如您有發現侵權行為,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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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4-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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