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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18
令函日期: | 11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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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618 |
令函要旨: | 一、數字油畫或線稿圖樣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購買數字油畫或線稿圖樣提供參加繪畫課程的小朋友著色使用,是否會涉及著作權問題一事,說明如下: (一)如數字油畫或線稿圖樣係合法購得之正版商品,您將該等正版圖樣發放給小朋友教導其上色,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通常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惟如另將上開圖樣重製(如影印)並發放給小朋友,將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如明知該數字油畫或線稿圖樣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盜版製品)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或自行影印上開盜版圖樣,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重製權,依本法第91條及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須負刑事責任。 (四)建議您購買合法授權之數字油畫或線稿圖樣,切勿未經同意擅自「影印」上開圖樣,且避免使用來源不明之網路下載圖樣或向無合法授權之廠商購買盜版製品,以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圖樣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個案利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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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01009101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發布日期 : 114-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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