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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25b

令函日期: 114-06-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625b
令函要旨: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故於戶外公共空間播放YouTube之外國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信所述學生於課後至戶外播放音樂練舞一事,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如非屬經常性之活動,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須取得授權;惟您來信提及學生放學後在戶外空間播放外國音樂練舞,如屬經常性活動,恐無法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參照本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

三、目前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等5家集管團體,分別管理音樂、錄音等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4-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 瀏覽人次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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