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0625c
令函日期: | 114-06-25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625c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說明,Google map影像如係單純以機器掃描街景的照片,應無著作權;惟如係地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應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至於Google所提供之整體圖庫,應屬受本法保護之編輯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21025b函釋說明)。因此,如果貴機關欲將前述Google地圖中受本法保護之部分置於政府機關出版品中並使用小畫家加以編輯,將涉及「重製」、「散布」及「改作」等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另Google地圖服務條款就其地圖之使用及授權均有相關說明,建議貴機關先行參考或逕洽Google公司詢問取得授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4-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 瀏覽人次 :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