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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27

令函日期: 114-06-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627
令函要旨:

一、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須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廠商為自然人,依本法第12條規定,機關得與廠商直接約定履約完成之著作,以機關為著作人,由機關取得全部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如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雇人或受聘人,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須先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再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之機關,機關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依本法第21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惟得與著作人約定行使之方式(例如:同意省略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來信所詢貴署為辦理委外計畫案與學校簽訂專案契約,因學校再交由其團隊(例如受聘人)完成著作,則貴署如欲取得學校履約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學校與其受聘人依前述本法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受聘人享有之情形,貴署可於專案契約內要求學校應與該受聘人約定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貴署,同時約定不對貴署行使著作人格權,並要求學校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著作權歸屬約定書、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貴署收存(相關說明及文件範例可參考本局網站「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2-855895-8bbd9-301.html) 一、適用於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二)政府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項目3)。

三、另學校履約完成之著作中,如涉及利用第三人之著作為素材(如照片等),建議另於契約中要求學校應取得所利用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貴署,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契約條款如何訂定、著作財產權人歸屬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114-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0
  • 瀏覽人次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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