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701
令函日期: | 11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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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701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來信所述,所詢影音播放APP允許點唱機消費者直接搜尋並播放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內容,如其使用之技術為超連結,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據了解,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多為權利人自行上傳,但也不排除有侵權著作,如該APP開發業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明知該連結之影音網站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匯集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參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或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110920解釋、本局110年4月23日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函釋)。 二、 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範對象,為「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並受有利益」,始有適用。如前述影音播放APP僅內建連結侵權網站,公眾透過內建連結,僅可單純「接觸」侵權內容,並無從公開傳輸或重製該等侵權內容,則非屬本款之適用範圍(參照本局110年4月23日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函釋),併此說明。 三、 反之,如該APP並非(超連結)直接連結至YouTube網站,而係該APP開發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自行擷取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內容,另行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資料庫,再透過網路傳輸至點歌機設備,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MV)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參照本局109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說明二)。 四、 至來信所述該APP播放過程中將YouTube廣告加以過濾、未將消費者導回YouTube網站或官方播放器、未揭示影片原始來源或提供連結等節,能否佐證該APP開發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涉及前述著作權侵權行為?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需由司法單位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前述行為是否違反YouTube網站之使用者條款,而涉及違反契約之民事責任,建請洽詢YouTube進一步了解。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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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發布日期 : 114-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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