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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907

令函日期: 94-09-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907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 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分類說明、譜曲,並做簡易錄製,是否屬於編輯著作?一節,依您所述之情況,應非屬單純之編輯行為,似尚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茲就前述情況分別說明如下:

(一)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分類說明部份,如該「分類說明」係以語言文字作成而具創作性,可屬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另就既有傳統歌謠加以整理、編排,有可能構成編輯著作,與上述語文著作,一起都受著作權保護(只是就編輯著作的部份,只能禁止別人整體重製
該編輯著作,並不能禁止別人將其中所收編的傳統歌謠取出,重新編輯)。
(二)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加以譜曲部份,如其「譜曲」係單純採譜,係屬重製行為。又如該「譜曲」係指重新編曲,而衍生成為另一個新的音樂著作,則為改作之新著作。如豐年祭傳統歌謠因年代久遠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任何人都可以採譜或重新編曲。
(三)貴單位請協會搜集整理豐年祭傳統歌謠,做簡易錄製部份,如其係將單純採譜之「歌謠」予以錄製者,係屬將表演人之聲音加以錄音,表演人之部分成立表演著作,所謂簡易錄音如無創作性,屬以錄音之方法重製表演著作。如係具有創作性之錄音則形成新的錄音著作。因係收錄表演人聲音之表演,應取得表演人之同意。又如所收錄者為新改作之編曲,因該編曲者屬新著作,亦
應徵得該編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1款、第7條、第4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94-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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