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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7106號
令函日期: | 8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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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7106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申請事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申請書。 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 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編輯著作依其性 質歸類於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 、建築或電腦程式著作。「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 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款、第七條第一項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三項、第二項第五款)。又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 ,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標的限於著作,如非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自不 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另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台內著字第八四0九一七九號函釋在案(如附件影本), 請參考。 三、攝影著作係於影像附著於每一張底片(即正片或負片)時即已著作完 成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而每一張底片係屬一 獨立之著作。將數張攝影著作合成為一張照片,該合成之照片如係單 純重現原數張攝影著作之著作內容者,則該合成之照片係屬原數張攝 影著作之重製物,並非著作,自不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如該合成之照 片就所利用之原數張攝影著作其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創作性者,則該 合成之照片即為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應予歸類為攝影著作。台端來函 所詢四張攝影照片經電腦合成之一圖片,應以何種著作類別提出著作 權登記?涉及個案認定,請參照前述說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內著字第八四0九一七九號函 影本、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份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冊 ,請參考。 |
- 發布日期 : 85-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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